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某个专门的议题作出决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这一议题的重大关切,表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事关全人类生存发展重大问题上的积极努力,更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气候变化正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自1750年以来,全球累计排放了1万多吨二氧化碳,其中发达国家排放约占80%。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近百年来全球地表平均温度上升0.74摄氏度。研究表明,如果气温升高4摄氏度,则可能对全球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的损害。面对这一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威胁,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厘路线图,国际社会各方角逐加剧,其核心一直是发达国家要不要继续率先减排,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始终选择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并始终承诺愿意承担作为发展中国家所能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
数据显示,“十一五”前3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此外,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进步有目共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今年6月初发布报告称,我国已成为亚洲“绿色经济巨人”。200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超过156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8%,居亚太地区首位。
我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大国,虽不受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约束,但始终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气候变化初始信息公报,并根据国际上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一系列的实际行动,充分展现了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极大诚意和坚强决心。
应对气候变化不属一时一事,工程系统庞大,需要长期坚持,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