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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能源安全制度 纠正市场失灵

能源安全是能源市场失灵的重要内容。能源安全越来越成为能源市场建设的关键问题。海关总署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原油进口量达到3.1亿吨,石油消费进口依存度为59.6%,直逼国际上通用的60%的警戒线,我国石油消费进口依赖度过高当然会损害我国能源供应安全。

其实,我国的能源安全远不止我国石油消费进口依赖度过高这一个方面。对我国能源安全构成挑战的还包括:随着我国能源企业加快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步伐和力度,对我国油气资产在海外的安全监管和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能源企业国外上市会对我国能源领域的安全产生隐形影响,上市能源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会受到限制;我国一些能源生产经营领域向国际开放,如成品油零售业务向国际石油公司开放,一些著名国际油气巨头在我国境内合资、独资建立了许多加油站,这对我国能源安全也可能产生一些影响;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合作开展了不少大型能源项目,如中亚油气管道、中俄油气管道和中缅油气管道,不仅存在项目财务风险,也会影响到国内能源稳定供应。

构建保障能源安全的制度可以有效纠正能源供给和生产经营的市场失灵问题。能源安全的实质是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建立健全能源市场不是不要政府行为,恰恰相反,有效的政府行为是构建有效能源市场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一方面,完善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体制机制。由于能源需求具有规模大、连续性特征,能源供应安全出现问题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伤害,能源供应安全是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稳定发展全局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问题。尽管如此,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公共物品的失灵问题就弱化市场建设。

其实,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不是市场的责任而是政府的责任,市场应该在提高能源领域日常资源配置运行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该在维护能源稳定供应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能源领域日常资源配置是常态化的市场行为,不能轻易受到干扰,能源产品价格的涨跌不能成为政府介入能源市场正常运行的理由。能源安全是非常态化的,应对措施有能源战略储备等,甚至可在特殊形势下动用行政手段介入。但是,政府保障能源安全的行为不能轻易使用,不能常态化,应该在科学界定、识别能源安全危险级别的基础上,更多地作为一种震慑手段,“引而不发,跃如也”。

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管确保能源市场运行安全,政府应加强国内外尤其是涉外能源领域经营活动的监管,如财务风险、生产信息安全等,保障我国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不受到干扰,合法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解决满足弱势群体能源需求和能源价格放开的矛盾。能源价格改革是能源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也是当前进展较慢的领域。能源价格改革发展滞后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担心能源价格放开后,能源产品市场价格可能会不能有效满足弱势群体的能源消费需求,影响社会公平,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货币无嗅觉,对能源产品价格放开不能保证弱势群体需求问题的担心,实际上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现,这实际上涉及到非人格化市场对资源人性化分配的无效。

能源价格放开与满足弱势群体能源需求并不矛盾,只要科学设计能源价格运行机制,完全可以既满足弱势群体的能源需求,又可以提高能源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能源需求性质上看,能源产品需求有基本需求和经济需求两个水平,基本需求是人们为满足基本生活、生产所需要的能源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道主义性质,也缺少价格弹性,市场价格机制不应该在该需求层次上发挥过大作用。经济需求是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生产需要之上的能源需求,是为了更好享受生活或获取更多生产利润而产生的能源需求,对价格比较敏感。价格机制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市场价格机制只要能合理区分这两种需求的差异,能源价格就可以完全放开,只是在形式上会有所调整,如实行阶梯能源价格或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能源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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