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已是中国秉持科学发展观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定书》(KP),为了减少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简称GHG)的排放,完成缔约的发达国家2008-2012年间的GHG量化减排义务,建立并执行三种“灵活市场机制”来完成减排任务:“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碳排放权交易(ET)”。
其中,CDM机制与发展中国家相关此种机制的具体内容为,“希望通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或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以实现可持续发展”。CDM的“效益”在于,通过具体的合作项目,“发达国家以较小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又能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这是一个国际合作、达到双赢的市场性机制。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开始生效执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第一阶段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中国于2002年8月核准加入《京都议定书》。五年来,CDM项目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广泛开展起来。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10月23日发布的最新公告,截至2007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CDM项目788个。
依温室气体GHG减排的类型,中国CDM项目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分解温室气体HFC-23(三氟甲烷)、分解温室气体N2O(一氧化二氮)、N2O减排、燃料替代、燃料转化、造林和再造林等诸多类型。
目前,国家发改委将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和煤层气回收利用作为CDM项目的重点发展类型其中,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占绝对高比例,风电项目最多。
甜蜜抑或苦涩的起点
当前,欧洲碳排放交易市场(Carbon Market)最为活跃,成交价格和成交量居世界前列。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排放交易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价格呈波动型上扬趋势,到2006年4月上旬,欧洲市场价格超过了31欧元/吨。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6年世界CO2(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2006年的交易量达到4.5亿吨,是2005年的5.6倍。
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利好消息直接刺激了中国CDM关注各方的参与热情。“二氧化碳还能卖钱?”2007年10月18日,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员工徐一峰这样反问记者。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参与的CDM项目叫做“水泥余热回收利用发电项目”,此项目利用东华水泥厂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的余热资源,建设装机容量6兆瓦的纯低温余热电站,年总供电量约为3445万千瓦时。
“以前,水泥生产线余热直接就排放到大气中去了”。水泥生产线的余热主要来自耗能最强的煅烧过程,煅烧程序中产生大量的原料余热、回转炉余热、冷却器余热等。现在,通过水泥生产线旁边的两台特型锅炉——SP锅炉和AQC锅炉,此类余热将经由蒸汽轮机、控制系统、水循环系统、除尘系统,最终转化成电能,并入华北电网。
“万事开头难,CDM项目尤其如此”。山东省清洁发展机制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文政感慨到,他是东华水泥厂CDM项目的创办者之一。
参与企业看到了CDM项目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来自国际市场的利好消息对企业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究竟要不要发展CDM这样的战略性决策上。
“钱从哪里来?”东华水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当初这样反问刘文政。东华水泥厂要建设余热回收利用发电项目,必须上马新的干法水泥生产线,而自2006年以来,山东省已经开始通过投资额这个关键因素来控制新的水泥生产线,东华水泥厂融资艰难。
“CDM有巨大的潜在收益。”为了发展CDM项目,山东省清洁发展机制服务中心先找来了碳排放的买家。在合作备忘录的直接刺激下,这一CDM项目才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严苛规则和市场机制
“CDM收益可以促使企业改变战略发展方向”,活跃在中国CDM项目市场上的各种战略投资者有如此期待。中国CDM项目的引入、产出、评估、推广都直接运行于国际交易市场中,那么,遵守国际市场的交易规则是必然的。
2001年,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马拉喀什协定》,就CDM的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并选举产生了CDM的国际执行理事会(EB,Executive Board)。这是CDM国际规则的基础。
目前,中国CDM市场上活跃的投资者和买家大多来自欧洲国家,他们首先处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各项规则之下。
EUETS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体系是一种“上限—贸易”(cap-and-trade)机制,包含近12000个来自燃烧过程排放CO2的工业实体,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近一半。排放交易以配额(EUA)为基本单位,1个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配额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大部分配额免费分配的,分配方法考虑了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一个依据欧盟法令和成员国国家立法、建立在企业和市场层次上的机制,相对成熟。
在更宽广的世界市场上,CDM的系列规则并不足以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内涵周延、可执行性强的规则体系,其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以CERs(经核准的减排量)价格为例,几年间,价格由最初的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5美元升至8-12欧元(双边项目)和12-16欧元(单边项目)。减排量的分配原则和交易价格是CDM市场项目交易各方最关心的内容。
“节能、减排是CDM机制对中国的最大意义。”这是国家经济政策支持CDM项目市场化的理由。2005年10月12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部门规章的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CDM项目在中国进行市场化开发、申报、审批、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实施CDM项目必须符合UNFCCC、KP、COP/MOP(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不能使中国承担UNFCCC和KP规定之外的新义务。同时,现有的官方援助资金(ODA)不能用于CDM项目。”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李丽艳副处长将中国CDM规则基本原则概括如上。
在CDM项目审批环节,项目设计文件(PDD)的质量控制最为严苛。首先需要为CDM项目选定恰当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两种,是审查CDM项目合格性以及估算和计算项目减排量的基础。方法学不但要考虑项目运作中实施的可能性,而且要与买家、EB进行充分沟通。“如果不够坚持和慎重,不断增大的交易成本足够把各方吓跑,CDM项目半途而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段茂盛博士告诉记者,以方法学为核心内容的PDD质量控制环节是CDM规则的第一道坎。
已经进入CDM国际市场的经营者常常回忆到,碳排放购买协议及其谈判的过程比任何国际商务谈判都显得漫长:CER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适用的法律等等,都用长周期、高成本考验交易者的耐心和投资风险。“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登记成本、监测成本、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等等,让人焦头烂额。”CDM项目创办者刘文政列举的“成本”多达数十项,每一项都消耗了大量时间和财力。
目前,中国CDM项目在EB的成功注册很难。截至10月9日,已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120个,其中,已获得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20个(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10月23日统计数据)。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对接,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博弈,尚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