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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基本规则和流程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基本规则和流程

一、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 CDM 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国控股企业。基本操作规则是:

1.各方自愿参与;

2.政府批准;

3.带来真正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4.必须是额外的;("额外性"是指 CDM 项目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项目活动,就不会产生减排效益。)

5.属于东道国和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 CDM 项目活动的主管部门。它有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一个国家管理组织。审计委员会的联合负责人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副负责人是外交部,成员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减排量转让所得归中国政府和项目实施企业所有。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并实施不同的分配比例。

二、CDM 项目运作流程

CDM 项目的整个过程是:寻找外国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和商务谈判→国内批准→国际认可→监测项目执行情况→减排核查→减排登记和转让→税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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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在CDM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企业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在投标资格认定阶段,中方应提供英文版:1份项目概念书;2.项目批准书3.业务运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三、审批流程和周期

1、项目识别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2、项目设计。当项目符合CDM标准时,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决定。

3、项目批准。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4、项目验证。项目开发人员需要与指定的商业实体签署合同,以负责其审核和认证。只有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类型,找到具有审计和认证资格的指定经营实体。

5、项目注册签约。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自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8周内,如果三名或三名以上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理事和参与该项目的缔约方未提出复审请求,该项目将自动通过登记。执行委员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第四阶段的验证条件。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应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作出最终决定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如果该项目被 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6、项目实施和监测活动。由项目发起人实施,并应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测试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报告给负责核查和认证项目减排的指定经营实体。一般来说,进行项目验证和减排验证和认证的企业实体不能相同,但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可以申请同一指定企业实体进行验证、验证和认证。

7、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 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

8、认证。指定经营实体出具的书面报告,证明该项目在一个周期内实现了经验证的减排。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经营实体发布书面认证报告,并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四、CERS 的签发

指定经营实体应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交认证报告,并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发放与经核实的减排量相等的核证的排减量。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 CERS 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审查请求后,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将决定是否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仅限于指定经营实体是否存在欺诈、渎职及其资格。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

五、交易成本

与一般投资项目相比 ,CDM 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并经过额外的审批程序,因此 CDM 项目的开发会给开发商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 CDM 项目,交易成本可能高达20万至25万美元。 C DM 项目开发商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搜寻

2、制定/选择基线方法并估算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3、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定,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注册费)、监测。

4、核查和认证费用

5、适应性费用(总 cers 的2%-﹣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其中一些成本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索、基线方法的制定/选择和项目减排的估算、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估、 CER 采购协议的编制、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批准,注册费等。整个项目都会产生监控成本、验证和认证成本、适应成本和C DM管理成本。当然,一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密切相关。如果东道国在这方面没有额外要求,则不会产生相关费用。例如,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如果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估要求,这部分成本将不包括在交易成本中。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企业越早进入碳市场,他们面临的交易成本相对就越高,因为他们的相关市场经验较少。虽然延迟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可能会错过良好的项目合作机会。考虑到第一个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项目的开发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项目投产后才能产生减排。

六、CDM潜在项目

在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 可再生能源;

  4 替代燃料;

  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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