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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和自愿减排项目(CCER)交易

2005-2011年,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建设阶段。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碳交易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引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2011年8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更好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范有序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发改委批准的中国CDM项目有5074项,估计年减排量合计有7.8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作为强制减排机制CDM的补充,2012-2015年我国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创设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这两个文件为自愿减排机制提供了系统的管理规范。

2015年,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在该平台上对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注册、签发进行公示,签发后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所交易。在这个平台上经过发改委签发的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被称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可以用来抵减企业碳排放。“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的设立,也标志着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进入了实质性的一步。CCER与CDM的主要不同点在于,CDM是通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CCER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签发,在国内碳市场上交易。

目前,已经有九家获得正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可以进行CCER交易,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这些交易所也是碳交易所,除CCER交易外,会以碳配额现货交易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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