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包括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启动背景介绍、已经启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情况以及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展及发展趋势前景分析等。
1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由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效应”在19世纪末首次被提出,全球气候变暖现象日益凸显。世界各国开始广泛关注气候变暖带来的系列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开始介入气候相关问题的协作应对。二氧化碳的排放作为温室效应的主要来源,对碳排放的控制可以缓解温室效应的问题,1992年由150多个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共同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开端;随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构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框架。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碳金融市场就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在交易市场上对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
我国碳排放市场的建立较晚,2011年,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以及深圳7个省市开启碳排放交易试点,我国碳排放市场陆续开启。2017年12月19日,发改委就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召开的发布会上提出的《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得到国务院批准,标志着我国全国碳市场即将拉开帷幕。
2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概述
2.1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基于一定的政策背景,2009年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要比2005年下降40%-45%。2015年,我国政府在巴黎气候大会上承诺在2030年之前碳排放要达到峰值,单位GDP碳排放相比2005年下降60-65%。基于大国责任以及现实需要,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逐步建立起来,7个碳交易试点市场在2014年均全部启动,都在尝试从不同的政策思路,分配方法等完成了数据摸底、规则制定、交易启动、履约清缴等交易过程,为我国统一碳金融市场积攒了宝贵经验。国际碳市场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项目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目前我国试点碳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权配额、CCER、远期配额、远期CCER等,金融产品包括碳基金、碳债券、碳资产质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等。
2.2我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
我国目前已经开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包括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福建碳排放交易市场。
3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展及发展趋势
经过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几年的探索,为我国全面建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研究单位对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和顶层设计。主要采用的分配方法包括,电力行业:历史法;工业:基准法及历史法;航空:历史法。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碳市场的建设做出了明确部署,要求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要求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企业碳排放数据的上报及核查,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集了相关部委进行电视电话会议,随后发改委就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全面启动。预计全国碳市场能够真正交易要在2019年-2020年,并且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将会首先启动电力行业,但从长远来看,国家新一轮的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仍然会从八大行业的标准开展,石化、化工、建材、鋼铁、有色、造纸和航空等高能耗行业将逐渐被纳入统一碳市场。有研究机构预计全国碳市场规模将达到20亿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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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一鸣。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回顾及政策建议[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5)。
[3]张敏思,范迪,窦勇。欧盟碳市场的进展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保护,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