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网站获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今年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出台文件落实《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重点落实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机制,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落实稳妥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0】4号)同时废止。2017年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关键词:单位停车场
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记者从《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省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办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关键词:最高限价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据悉,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关键词:新能源车
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将给予适当优惠
根据办法要求,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时,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另外,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应优先采用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价方式。并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关键词:小区车位
住宅小区内车位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据了解,办法要求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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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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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规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以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这些行为将严厉打击
办法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将进行依法查处。
还将继续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停车设施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手续不得收费,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另外,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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