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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风电存安全隐患!内蒙古发布应急预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通知指出内蒙古东部地区:一是电网网架薄弱、部分地区电网跨度大、电气输送距离远,大量风电运行存在不确定性,地区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和电源过剩问题突出,存在故障方式下地区电网单运不成功或因低频减载装置动作,造成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发〔2005〕第11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自治区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参照《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原则,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能源局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成立自治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能源局成立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5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建立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2.6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消防、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和处置评估。

3 风险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风险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分布为蒙东、蒙西两个区域。蒙东地区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4个盟市,供电面积47万平方公里。蒙西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8个盟市,供电面积72万平方公里。可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主要危险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内蒙古东部地区:一是电网网架薄弱、部分地区电网跨度大、电气输送距离远,大量风电运行存在不确定性,地区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和电源过剩问题突出,存在故障方式下地区电网单运不成功或因低频减载装置动作,造成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二是电网是典型的送端电网,特高压投运后,辖区运维的电网将与东北电网、三华电网形成交直流互联电网,大电网安全控制难度大,重要发、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网络信息系统故障,可能造成事故,引发大面积停电;三是受地形地质构造复杂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地震、雨雪冰冻、洪涝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造成电网设施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导致大面积停电;四是野蛮施工、非法侵入、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外力破坏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电网设施损毁有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五是运行维护人员误操作或调度人员处置不当等也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六是因煤炭储运不足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发电企业发电出力大规模减少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七是因其他原因可能引发的大面积停电。

内蒙古西部地区:一是电网覆盖范围广、跨度大、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差异大,地震、雨雪冰冻、洪涝等各类自然灾害多有发生,可能造成电网设施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引发大面积停电;二是电网电压等级高,电网规模大,潮流重载线路多,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策略复杂,重要发、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故障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三是野蛮施工、非法侵入、火灾爆炸、恐怖袭击、偷盗等外力破坏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电网设施损毁,电网工控系统可能遭受网络攻击,都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四是区域内燃煤发电机组比重高,电煤供应问题均会对机组发电出力造成影响,同时考虑电网高负荷等极端情况,易造成电网供需不平衡;五是地方经济发展快,用电需求及网供负荷逐年增长,在夏季高温、重负荷等特殊时段,电网设备运行面临考验;六是各地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电网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配合停电和检修停电,使电网处于特殊运行方式,造成运行可靠性降低,安全风险加大;七是新能源大规模发展,风能、太阳能发电的集中开发,分布式电源的大量接入,使大电网运行控制的难度和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明显增大;八是局部电网发生n-2故障或检修方式下发生n-1故障等情况下,可能导致地区电网解列成小系统,无法维持稳定运行,进而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九是其他原因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

3.2 危害程度分析

大面积停电事件在严重破坏部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的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造成巨大影响,可能导致交通、通信瘫痪,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1)导致政府部门、军队、公安、消防等重要机构电力供应中断,影响其正常运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2)导致大型商场、广场、影剧院、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大型写字楼、大型游乐场等高密度人口聚集点基础设施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导致城市交通拥塞甚至瘫痪,电铁、机场电力供应中断,大批旅客滞留;

(4)导致化工、冶金、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用户的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生产运营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

(5)大面积停电事件在当前新媒体时代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在公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如有错误舆论,可能造成公众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情况的监测,建立与能源、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受影响区域电力管理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事发地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当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企业应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西部区域电力企业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企业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4.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跨区域的同时启动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恢复供电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属地电力管理部门和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内蒙古西部区域电力企业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企业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事发地电力管理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作出初判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能源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自治区能源局要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对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应对措施。

5.2.1 电力企业应对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制定恢复运行计划。

5.2.2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3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对措施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5.2.4 维护社会稳定应对措施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交通设施、机场、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2.5 公众舆情应对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统一对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透明的发布舆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提示和指导社会公众注意各类安全事项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事项。要建立社会舆情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应对社会舆情,澄清不实信息。

5.2.6 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评估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救援进展和社会舆情反馈等信息,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态定时评估工作。

5.3 自治区层面应对

5.3.1 部门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能源局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视情况派出部门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根据电力企业和事发地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5.3.2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视情况成立工作组或授权自治区能源局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及时传达国家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动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5.4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合格范围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处置完成。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6.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处置结论。

6.3 善后处置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6.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要电力用户受到损失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7.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7.6 资金保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7 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

(1)自治区能源局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大面积停电状态下公众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培训工作。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负责组织本企业、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工作培训,提高专业应急处置的水平;

(3)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全区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制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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