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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风光项目管理办法:电网应确保纳入计划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近日,山西能源局发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保障性并网项目由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能源局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项目并网条件。

风电项目由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权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直接接入系统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并报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电网企业应根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目标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原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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