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中国实现“30·60”目标的开局之年,资本与舆论对于新能源的关注度暴增,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新能源行业也面临着前期投入大、技术更迭快、产业落地周期长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挑战,亟待研究与纾解。
此次从学界的角度出发,梳理技术升级与产业发展逻辑,以及资本入口,看看行业专家如何看待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与双碳目标的实现。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作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的秘书长,能否描述一下您理想中风电行业的发展图景?
秦海岩:我心中的理想图景是风电能够真正成为主力能源,未来风电和光电能承担中国百分之百的电力供应。
记者:实现这一图景,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秦海岩:首先是风电技术问题。三十年前,中国风电开始起步时,只能解决特殊场景的应用问题,比如为牧区牧民照明供电。几年前,还没有人相信风电会成为中国的主流能源。但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机组容量、叶轮直径、塔筒高度、IT控制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帮助我们在低风速地区也可以有效的进行风力发电,并且实现平价上网。有越来越多人开始相信,未来我国将会发展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二是新能源的灵活性问题。风电行业想要继续往前走,就不能只解决自身的问题,整个风电系统也要有进一步的变革来配合。
在双碳目标下,火电发电可能会逐渐退出电力系统,当没有火电配合调峰的时候,想要解决新能源发电的灵活性问题,就需要开发相应的储能方式。比如,小时级的调节靠化学储能可以解决;以星期为单位的周期调节就要靠抽水蓄能;以月为单位的长周期调节则依赖储氢技术。
除了建立更多的储能系统,调节新能源的灵活性还要把需求侧带动起来,这部分的空间是巨大的。空调的使用、的充电等都可以与风光发电的时间性进行配合,赚取其中的差价。城市公共建筑的空调也可以进行集中控制,用电高峰期在保证整体温度的前提下,通过轮流暂停空调运行的方法来调节用电。初步计算仅北京市公共建筑空调一项,就可以达到一个上百万千瓦的火电机组的调节能力。未来不但我们的发电方式要改变,我们的用电方式也要有所调整。只有这样,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另外,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上网后在使用性能上是同质化的,无论是火电还是风光发电都能够把灯点亮。但电的时空差别却很大,像内蒙古这样火电风电资源条件优越的地区,与上海等东部城市之间电价成本差别其实非常大,我们白天用电高峰时段和午夜的电价也应该有所区别。未来必须根据“电”这种特殊商品的性质,建立起现货的甚至时时电价的市场机制。
所以,新能源想要成为主流能源,需要解决的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德国的做法就很有借鉴意义,为了在2038年淘汰所有的煤电,德国成立了专门的“去煤委员会”,成员包括可再生资源行业的专家、煤电行业专家、电力系统专家、经济学家等等,共同探讨“去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比如工人的就业怎么解决,淘汰下来尚未到期的火电是否要进行补偿,风光发电比率加大之后的灵活性和储能问题等等。
记者:目前我国分布式风电的进展情况如何?
秦海岩:中国开发分布式风电在技术和经济上都不存在大的障碍,想要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入手,发展分布式风电,其开发主体必须多元化起来,并网审批、土地利用政策等方面也需要更加便利。
目前,我们正在呼吁开展一项“百县千村万台工程”,能源局也在起草相应的规划。这个计划的核心思路是,在中东南部地区乡村找到合适的机位点,安装2-3台三兆瓦的风机,从每台风机的年收益中拿出10万元到20万元给到村集体,每个村集体从而能够获得30-40万的年收入,这部分收入不但可以解决乡村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也有助于老百姓脱贫致富。
这样做对土地的浪费也可以降到最低。一台三兆瓦的风机实际露出地面的部分只有100平方米,相当于不到一户宅基地的面积,对乡村实际的种植和放牧活动影响很小。“百县千村万台工程”如果实际落地,不但能够促进我国乡村的振兴,对碳达峰、目标的实现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风电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困难有哪些?
秦海岩:目前我国的融资利率较高,对于新能源行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为新能源发电的可变成本很低,大部分成本都是固定成本,固定成本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款的资金成本,所以利率的下降,进而降低固定成本对于新能源发电的经济性提升非常重要。
海上风电对于利率尤其敏感,2022年补贴取消后,海上风电的发展期被大大压缩,行业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海上风电如何能够做到平价,除了在技术提升和施工效率等方面想办法,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绿债或海上风电发展支持基金等方式,把资金的使用成本降下来。
记者:从风电行业的角度,您怎么看待最近开市的碳交易市场?
秦海岩:作为风电行业从业者,我很高兴看到碳交易市场开放,与此同时我也在反思其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很多人认为碳市场来了,风电和光电行业可以出售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实现盈利,其实这在整体逻辑上是不现实的。首先,CCER可以抵扣的比例只有5%,另外实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是企业自身的减排,而不能本末倒置,先大量排碳再用购买CCER的方式抵扣。过去之所以允许风电和光电出售CCER,是因为他们的投资收益低,需要依靠出售CCER来进行补充,以此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马。现在一些风电和光电项目的技术提高,成本下降,已经能够实现合理的收益水平,跟火电竞争,风光也就不再具备出售CCER的额外性条件。
我觉得这里的逻辑可以进行一个转变,火电发电因为碳排放等原因,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成本,这些是否要在价格上有所反应?或者反过来说,风光发电的积极环境效益,能否通过合适的方式体现出来,最终使不同发电方式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
此外,未来绿证和碳市场如何配合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绿证和CCER是只取其一还是都可以进行出售?我觉得出售绿证的方式可能更直接,逻辑上更明确,实施起来也更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