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黑龙江富龙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富龙风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黑龙江富龙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富龙风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收购符合公司“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
3、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是根据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为底价确定的,评估结果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该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 页无正文 ,为 《中闽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黑龙江富龙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富龙风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cO股 权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
独立董事 :
陈 荣 文
⒛17年 5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