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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

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谈到,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
  丁仲礼表示,执法检查结果表明,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不过,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各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不够衔接”,他说,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
  例如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确定新疆风电发展目标为1800万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确定风电发展目标为3650万千瓦,远超国家规划目标。
  此外,检查发现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如我国“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到2.3亿千瓦,本地市场有限,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占新能源装机的18%。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不过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如宁夏2018年自行制定风电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为750-850小时,远低于国家核定的1850小时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甘肃2018年自行设置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分别为774小时和479小时,距国家保障性收购政策规定的风电1800小时和光伏发电1500小时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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