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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能源法征求意见——可再生能源被列为优先发展领域

酝酿已久的能源法正加快落地。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供应能力,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这对于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于可再生能源如何开发,如何消纳,都从法律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表示。

长期以来,业界对我国的能源路线和战略都存在不同的声音,由于认识的不统一和各方利益的纠葛,给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在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一直在和弃水、弃风、弃光等问题“作斗争”。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同时,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了能源市场的重要性。曾鸣表示,一直以来,我国都致力推动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能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并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个说了很多年,但是要确保这‘两只手’协调共同发力,出台能源法很有必要。”

征求意见稿提出,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价格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能源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但未来如何推动落地更是关键。事实上,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早在2006年便出台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10多年来,一直存在法规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

对此,曾鸣认为,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不单单是立法问题,还包括体制、政策和技术等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放在整个能源系统当中来考虑。能源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各类能源协调发展,降低能源运行成本,提高综合能源效率,最终实现能源革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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