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能源网悉,1月17日,新疆监管办印发的《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分为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三类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兵团及所属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文如下:
1月17日,新疆监管办印发的《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指出,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事项外,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三)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四)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
(五)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附件: http://xjb.nea.gov.cn/UploadFiles/190117110659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