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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 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分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级奖补资金,共计1400万,结合项目建设任务,请各县区合理统筹细化安排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市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市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3.2022年市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任务清单

4.2022年市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1

附件2

2022年市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

金任务实施方案

一、资金安排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及服务对象。

(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包括省政府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市、县(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省、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市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建设的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各县、区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区)各承担10%。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区)认定的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奖补上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省级补助80%,其他区省级补助60%,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三)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奖励资金由园区所在县、区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奖补内容不得与其他财政奖补资金重复。

(四)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蚌埠市区)财政按1:1承担。

(五)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贷款贴息。加大秸秆产业化利用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利用模式,对全市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主要包含产业化利用量500吨以上的企业、秸秆收储量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收储中心、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服务组织等)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 LPR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支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第三方审计资金、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农膜回收利用及新型农膜推广等资金可从市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中支出。

(七)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各县、区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若存在不足,市级资金不再追加,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八)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支持创建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创建成功每个奖补50万元,优先支持团队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县、区政府可根据市、县(区)资金量与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集中连片对多年还田的耕地安排秸秆深耕深翻作业项目,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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