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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3制”!山东省重点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山东省重点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提出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亮牌制”、“积分制”、“动态调整制”。

(一)实行“亮牌制”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省能源局根据各领域项目特点对重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绿牌激励、黄牌提醒、红牌警示的“亮牌”制度。绿、黄、红牌数量及比例,将作为各市和有关企业后续同领域项目规划布局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1.对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项目,亮绿牌,推介相关经验做法,鼓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对未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项目,亮黄牌,进行提醒督促,必要时约谈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

3.连续三次及以上被亮黄牌的,转红牌,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实行“积分制”

对重点项目实施积分排名。对排名靠前的项目,在申报国家、省重大项目,申请国家、省有关财政、土地等支持性政策中优先考虑。

1.项目投资部分基准分50分。项目年度平均投资完成率达到100%及以上,得50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5分,以此类推,减完为止。

2.项目建设部分基准分30分。项目当月未达到工程计划进度的,减3分,直到扣完为止。

3.安全质量部分基准分20分。项目未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20分;项目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0分。

4.科技创新示范引领部分为附加分项。积分年度前后三年内,项目投资主体有重点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或荣誉,每获得一次,加3分;项目建设模式、工艺技术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每获得一次,加3分。获得省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得2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实行“动态调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2.对准备类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调整为建设类项目。

3.对因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4.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5.对已经竣工的重点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6.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原文如下: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能源规划〔2024〕4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区建设,强化能源高质量发展载体支撑,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点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3月28日

山东省重点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提升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有力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能源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综合评估论证,重点推进实施的能源领域项目。

第三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质效,建立全省能源转型重点项目库,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健全项目建设保障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照项目所属领域划分,省重点能源项目分为可再生能源类、核能类、电力类、煤炭类、石油天然气类、新型储能类及其他类。

(一)可再生能源类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含抽水蓄能电站)、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等项目。其中,风电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包括海上光伏发电、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

(二)核能类项目主要包括核电、核能综合利用等项目。其中,核能综合利用包括核能供热、海水淡化、核能制氢等。

(三)电力类项目主要包括煤电、燃气发电、电网等项目。其中,煤电包括大型煤电、背压型煤电、“三改联动”改造和抽凝机组背压改造等;燃气发电包括重型燃机、分布式燃机等;电网包括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110千伏及以下工程。

(四)煤炭类项目主要包括煤矿建设改造、煤矿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煤矿安全改造等。

(五)石油天然气类项目主要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储气储油设施等。

(六)新型储能类项目主要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新技术类等。

(七)其他类包括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综合智慧能源等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项目。

第五条 按照项目确定方式划分,省重点能源项目分为纳规实施类和优选配置类。

(一)纳规实施类项目是指符合能源长远发展和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或省级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已明确投资主体,按照既定序时计划、工作方案推进实施的项目。

(二)优选实施类项目,是指根据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的开发规模、建设区域和序时计划,通过公开优选、开展试点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或优先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项目实施阶段划分,省重点能源项目分为建设类和准备类项目。建设类项目是指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准备类项目是指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符合政策规划。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能源发展等重大规划,体现能源发展趋势要求,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质量效益。项目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稳定供应、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

(三)严守法律底线。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循客观规律。项目应技术条件成熟,建设规模合理,与市场需求和项目主体投资实力相匹配。项目前期应具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能够按期开工并落实建设投资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五)坚持公开公平。省重点能源项目面向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优选过程应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确定流程。

(一)项目申报。

根据能源工作需要,省能源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投资主体作为申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市项目在取得项目途经市能源主管部门支持意见后,可由所在企业山东区域总部提出申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山东区域总部汇总审查申报材料,研究提出项目名单报省能源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项目所在地、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开工和竣工时间节点、项目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等内容。根据领域不同,申报材料视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其中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煤电和燃气发电等项目需明确分批并网(单台机组投运)、全容量并网等关键节点。

(二)项目确定。

1.纳规实施类项目。对已纳入国家或省级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的项目,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主体集中申报、市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省能源局优选审定的程序纳入省重点能源项目库统一管理。

2.优选实施类项目。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参与优选的资源或开发建设规模,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按程序优选确定投资主体或入围项目名单。项目评审结果由省能源局统一公布,同步纳入省重点能源项目库集中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强化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入库时,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投产时间倒排工期,明确关键建设节点和分年度投资计划,经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能源局;对于建设工期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省能源局及时反馈市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体进行修订完善,并作为后期调度管理和跟踪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强化项目调度管理。对省重点能源项目实行定期调度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强化项目跟踪监测和督导服务。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调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强化项目实施评估。为确保省重点能源项目科学谋划、按期推进、有序竞争、提质增效,省能源局根据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各相关领域项目跟踪落实机制见附件。

(一)实行“亮牌制”。建立“绿牌激励、黄牌提醒、红牌警示”工作机制,对按照项目序时进度或投资计划有序推进的,亮绿牌;对滞后序时进度或投资计划的,亮黄牌;对严重滞后序时进度或投资计划且整改不力的,亮红牌。根据亮牌情况,对项目投资主体或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预警提示或相应惩戒。

(二)实行“积分制”。省能源局将按年度对建设类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梳理,依据项目实施亮牌数量、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能源行业贡献度等指标,建立分领域项目积分档案,并根据积分优良顺序,在各领域后续项目优选、试点示范确定、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或惩戒。

(三)实行“赛马制”。对前瞻性强、实施难度高、不确定性大的领域或项目,通过多方有序竞争,充分激发投资主体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缩短项目周期,提高项目成效。对优先达成目标或取得重大突破的,优先主导后续同类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实行“动态调整制”。省能源局对省重点能源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或被亮红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进行整改的,调出重点能源项目库;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准备类项目,按程序适时予以增补。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分工监督管理。省能源局是省重点能源项目的综合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调度分析、督导服务、动态调整等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不善、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是省重点能源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牵头做好辖区内省重点能源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投资主体是省重点能源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积极落实建设条件,按照计划建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统筹好项目进度与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关系,保障项目安全有序高效推进。

第十三条 加大项目激励支持。鼓励推进实施良好的省重点能源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项目和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清单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推进实施良好的省重点能源项目。

第十四条 强化协同服务保障。省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建立完善分级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项目资源配置效率,加大用地、用海、用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支撑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各能源领域配套措施

一、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一)实行“亮牌制”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省能源局根据各领域项目特点对重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绿牌激励、黄牌提醒、红牌警示的“亮牌”制度。绿、黄、红牌数量及比例,将作为各市和有关企业后续同领域项目规划布局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1.对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项目,亮绿牌,推介相关经验做法,鼓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对未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项目,亮黄牌,进行提醒督促,必要时约谈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

3.连续三次及以上被亮黄牌的,转红牌,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实行“积分制”

对重点项目实施积分排名。对排名靠前的项目,在申报国家、省重大项目,申请国家、省有关财政、土地等支持性政策中优先考虑。

1.项目投资部分基准分50分。项目年度平均投资完成率达到100%及以上,得50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5分,以此类推,减完为止。

2.项目建设部分基准分30分。项目当月未达到工程计划进度的,减3分,直到扣完为止。

3.安全质量部分基准分20分。项目未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20分;项目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0分。

4.科技创新示范引领部分为附加分项。积分年度前后三年内,项目投资主体有重点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或荣誉,每获得一次,加3分;项目建设模式、工艺技术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每获得一次,加3分。获得省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得2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实行“动态调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2.对准备类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调整为建设类项目。

3.对因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4.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5.对已经竣工的重点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6.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二、抽水蓄能项目

省能源局对抽水蓄能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各项目实质性进展统筹做好抽水蓄能项目推进时序安排,组织建立项目推进时间表、路线图,以及需支持事项清单、台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

(一)实行“亮牌制”

对抽水蓄能项目,省能源局将每周调度项目投资及主要节点完成情况,并对相关市进行“亮牌”。对月度投资完成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亮绿牌;滞后时序进度30%以内的,亮黄牌;滞后时序进度30%及以上的,亮红牌。对被亮黄牌、红牌的,由省能源局进行内部提醒;对连续三次被亮黄牌的,约谈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连续三次亮红牌的,由省能源局通报至相关市政府,并约谈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对抽水蓄能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适时进行调整。

1.对重点实施类项目,每月调度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办理情况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按照核准支持性文件获取数量给予适当排名。对于场址条件成熟且推进较快的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对于未按期核准或投资主体主动退出的抽水蓄能项目,由省能源局统筹收回项目开发权或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对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因素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论证研究,据实进行调整。

2.对储备保护类项目,每季度调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申请增补列入国家抽水蓄能规划。市级政府要统筹做好场址保护工作,因特殊需要拟变更项目场址用途或其他原因导致场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应抽水蓄能建设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市提报申请调出省级抽水蓄能项目库;省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论证研究,从全省重点抽水蓄能项目库中移除。

3.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三、核能项目

省能源局会同省核能推进工作专班,对核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各项目实质性进展统筹做好核电项目推进时序安排,组织建立项目推进时间表、路线图,以及需支持事项清单、台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

(一)实行“亮牌制”

对建设类项目,省能源局将每周调度项目投资及主要节点完成情况,并对相关市进行“亮牌”。对月度投资完成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亮绿牌;滞后时序进度30%以内的,亮黄牌;滞后时序进度30%及以上的,亮红牌。对被亮黄牌、红牌的,由省能源局进行内部提醒;对连续三次被亮黄牌的,约谈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连续三次亮红牌的,由省能源局通报至相关市政府,并约谈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适时进行调整。

1.对开工准备类项目,每月调度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办理情况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按照核准支持性文件获取数量给予适当排名,对于厂址条件成熟且在规划容量范围的项目,按程序优先支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核电厂开工备选项目增补建议。

2.对保护论证类项目,每季度调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申请增补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市级政府要统筹做好厂址保护工作,因特殊需要拟变更项目厂址用途或其他原因导致厂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应核电建设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市提报申请调出省重点核电项目库;省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论证研究,从全省重点核电项目库中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3.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四、电力项目

(一)实行“亮牌制”

电力项目投资进度考核实行“亮牌制”,对每月投资完成额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亮绿牌;滞后计划投资额度时序进度30%以内的,亮黄牌;滞后投资计划时序进度30%及以上的,亮红牌。对被亮黄牌、红牌的项目,由省能源局进行内部提醒;对连续三次被亮黄牌的,约谈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连续三次亮红牌的,由省能源局通报至相关市政府,并约谈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

电力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制”,根据项目开工、投产和建设进展调度情况,实施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必要时进行动态调整。

1.实际建设进度滞后于节点计划3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在追齐建设计划节点前审慎考虑安排项目投资主体新开发建设能源类项目。

2.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主厂房浇筑第一方混凝土视为开工)或停工6个月及以上,按程序更换项目投资主体或将规模指标调整给其他项目,当年度审慎考虑安排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在市新开发建设能源类项目、使用全省收储的煤电行业有关指标。

3.延期投产的项目(投产时间以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投入商业运行为准)。在全省出现供电缺口、需采取负荷管理措施时,优先压限项目所在市用电负荷。项目投产前,审慎考虑安排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在市新开发建设能源类项目、使用全省收储的煤电行业有关指标。

4.明确不再建设的项目。由相关市能源主管部门、企业书面确认后,按程序更换项目投资主体或将规模指标调整给其他项目。

(三)实行“积分制”

对重点电力项目实施积分排名。对排名靠前的项目,在申报国家、省重大项目,申请国家、省有关财政、土地等支持性政策中优先考虑。

1.项目投资部分基准分50分。项目年度平均投资完成率达到100%及以上,得50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5分,以此类推,减完为止。

2.项目建设部分基准分30分。项目当月未达到工程计划进度的,减1分,减完为止。

3.安全质量部分基准分20分。项目未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20分;项目发生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得0分。

4.科技创新示范引领部分为附加分项。积分年度前后三年内,项目投资主体有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或荣誉,每获得一次,加2分;项目建设模式、工艺技术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每获得一次,加2分。获得省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得1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五、煤炭项目

(一)实行“亮牌制”

煤炭项目投资进度考核实行“亮牌制”,按项目投资完成进度分为绿牌、黄牌、红牌。

1.对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煤炭项目,亮绿牌,鼓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对未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计划投资额度时序进度30%以内的煤炭项目,亮黄牌,对项目所在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进行提醒督促。

3.对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投资计划时序进度30%及以上的煤炭项目,亮红牌,约谈项目所在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投资主体分管负责人。

4.亮红牌后,1月内项目投资完成额度仍达不到时序要求的,相关情况通报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并约谈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投资主体主要负责人。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按程序进行调整。

1.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2.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3.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4.对因外部条件变化确需调整年度和月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计划的,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据实进行调整。

5.对已经竣工的煤炭重点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6.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三)实行“激励制”

1.对推进顺利、计划完成较好煤矿建设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

2.对推进顺利、计划完成较好的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煤炭储备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优先申请政府专项债资金。

3.对按时完成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煤矿,优先支持申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4.对智能化建设整体成效明显的煤矿,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

六、石油天然气项目

(一)实行“亮牌制”

对项目开工、竣工和投资进度实行“亮牌制”。

1.对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超过或等于计划投资时序进度的项目,亮绿牌。

2.对未按期开竣工、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计划投资额度时序进度不超过30%的项目,亮黄牌,对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体进行提醒督促。

3.对滞后开竣工计划节点三个月以上或每月投资完成额度滞后投资计划时序进度30%及以上的项目,亮红牌,约谈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项目投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实行“动态调整制”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可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1.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线上线下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2.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3.对因外部条件变化确需调整建设节点和投资计划的,经按照程序申请,可据实调整。

4.对急需建设、已按程序补充纳入规划的项目,可按申报程序增补入库。

5.对亮红牌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视情况移出重点项目库。移出项目整改完成或更换项目投资主体后,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

6.项目竣工后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7.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七、新型储能项目

(一)实行“赛马制”

分为优选项目和鼓励项目,优选项目建设条件较好,优先建设,按申报要求按期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享受示范项目政策;鼓励项目具备相应基础,支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优选项目未按期建成的,可择优选择建成的鼓励项目递补为优选项目;若优选项目均按期建成,鼓励项目进展快的优先列为下一轮优选项目。

(二)实行“亮牌制”

1.对提前或者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亮绿牌,推介相关经验做法,鼓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对锂电池类优选项目入库3个月、压缩空气和其他新技术类项目入库12个月内未开工的,亮黄牌,进行提醒督促,必要时约谈项目单位负责人。

3.对锂电池类优选项目入库6个月内未形成土建基础出零米等实物工作量的、12个月内未建成投产的,亮黄牌,调整为鼓励类项目。

4.对锂电池类鼓励项目入库18个月内未建成投产的,压缩空气类和其他新技术类项目入库24个月内未建成投产的,亮红牌,调出项目库。

(三)实行“积分制”

入库项目投资主体基础分为100分,按月评价入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1.对按期开工建设和按计划推进建设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加5分,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加3分。

2.对未按期开工建设和滞后建设进度计划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减5分,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减3分。

3.按期建成投产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加10分,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加6分。

4.对未按期建成投产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减10分,对调整出库的项目投资主体减30分。

(四)实行“动态调整制”

省能源局对入库的优选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其中,锂电池鼓励项目入库18个月内,压缩空气类等新技术项目入库24个月内未按期建成的,不符合相关标准、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调出项目库,且项目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省能源局同意。入库的锂电池类优选项目可延期不超过半年,压缩空气类优选项目可延期不超过1年,其他新技术类优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五)实行“奖励制”

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日常调度,并每月末向省能源局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按期建成后1个月内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有示范意义的,支持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推荐参加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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