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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确保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现将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公务(含司法部门)、公交、环卫绿化等公共服务部门更新或者新增车辆的50%必须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三、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四、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有关政策;免收新能源汽车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新能源汽车免费在指定的公共充电设施场所充电。

五、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六、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者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七、积极引导在固定区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汽车,新城区新增出租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九、城市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十、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桩,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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