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2016年第2号公告,山东省自4月1日起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2016年4月1日起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办理新车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但2016年4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之日内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超过6个月时限的不予办理。二手车相关业务暂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