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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柴油车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现就我省柴油车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适用车型:轻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二、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凡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转入车辆,凡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省内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和转入业务时,对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异议或不明确的,由当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予以确认。

  三、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前,除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车之外的重型柴油车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五、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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