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日前,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文件指出,本次浙江省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资金来源为历年电力直接交易结余资金。总额约7.15亿。分配对象: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分配额度为,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原文件如下:
浙江省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为加快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发挥电力调峰和顶峰作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分配对象
资金来源:历年电力直接交易结余资金。总额约7.15亿。
分配对象: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二、资金分配办法和额度
(一)分配办法
将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按设区市切块,由省电力公司下达至各设区市供电公司,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领,会同设区市供电公司将资金以购电费名义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电网侧储能项目。
各设区市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具体由“列入计划清单项目规模占比、新建风光规模占比、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等三个因素按权重分别为85%、5%、10%加总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设区市资金分配比例=列入计划清单规模占比×85%+新建风光规模占比×5%+应急机动负荷占比×10%
具体分配因素
1.列入计划清单储能项目规模占比。将各设区市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装机容量在全省项目装机容量占比作为最主要的因素,权重为85%。
2.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将各设区市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在全省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作为其中的分配因素,权重为10%。
3.新建风光规模占比。将各地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计划新增风电、集中式光伏装机容量在全省计划新增容量占比作为分配因素,权重为5%。
如部分设区市出现容量补偿资金盈余的情况,年内收回盈余分配资金额度;如有设区市出现容量补偿资金短缺的情况,由设区市向省级申请后,经省级审核,结合资金盈余情况拨付给相应设区市。
(二)分配额度
各设区市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详见附表1,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年度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表2。
三、资金发放方式
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组织项目业主申报并完成初审,省电力公司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发省能源局,经省能源局复核后,由设区市履行公示流程后组织辖区供电公司发放至项目业主。
(一)组织申报。各市发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提供补偿申请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专业验收报告、并网检测(试验)报告等可以佐证项目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并网试验的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展审核。初审:项目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确认相关项目列入省储能项目计划清单并已建成投产(投产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复审:省电力公司确认项目验收时间和调度运行情况,出具确认函反馈省能源局;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复核后,将情况反馈至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由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公示符合条件的项目清单。
(三)发放资金。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属地供电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储能项目企业以容量补偿费名义按月结算发放补偿资金。
(四)资金监管。各设区市及时将资金发放情况报至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将会同浙江能源监管办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序发放。
四、与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列入省级建设计划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电网侧项目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充电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价格执行,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储能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省电力公司需做好调度工作,明确相关调度机制,保障电网侧储能项目应调尽调,充分发挥电网侧储能的削峰填谷作用,提高电网侧储能项目利用水平;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充放电价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项目业主需合理制定报价策略,确保年利用小时数符合补偿资金申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