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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出台89条政策措施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出台七大政策89条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山东省第二批、第三批“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其中,加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方面包括,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措施》提出,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部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方面,《措施》明确,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

据了解,作为中国北方最重要的港口城市和制造业高地,青岛本身在海上风电场的安装建设、设备供应、物流运输、电力就地消纳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这也是青岛成为国内海上风电投资焦点区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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