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长罗亦非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罗亦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罗亦非在担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吉林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得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指标、工作调转、成立机构、职务提拔和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6547万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亦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亦非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