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广西将加大节能降耗力度,通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为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据悉,广西将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强节能标准执行监管,努力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累计实现节约142万吨标准煤的工作目标。
按照既定的“十一五”期工作目标,广西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要达36.7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3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4.7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中心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10%,其他城市也将启动此工作。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7.3万吨标准煤;要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5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15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全区建筑节能所承担的单位GDP能耗降值为0.0275吨标准煤,占单位GDP能耗降低比率为14.1%。
为此,广西提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制定实施细则、任务分解书和年度计划并报建设厅备案。
各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通过会议、简报等多种方式通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广西将把资源节约工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研究内容,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各地将按照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用地布局的要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公交优先政策;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从2008年开始,重点镇的规划要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要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
广西还将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同时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标准,严肃查处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代用以及二次资源回用,降低对各类资源的消耗,减少建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他们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一是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标准规范。二是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做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2007年起,广西还将启动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抓好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加强区内外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逐步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制度。
广西将加大节能降耗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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