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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能源应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新能源发展特别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这是在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举办的首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上,与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形成的共识。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指出,能源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和世界都必须严肃面对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本出路是大力发展没有环境污染的新能源。中国领导人和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新能源的重大战略地位,不断提出新能源发展的举措。


  财政部经建司胡静林说:“发展新能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石油石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在新能源发展起步阶段国家财政要给予坚定的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通过政府和企业来共同分担风险,推进新能源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新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近两年来,随着国际石油价格大的波动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新能源发展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能源领域的热点。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


  全国人大环境与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已经出台了10部文件,占需制定配套文件总数12部的83%。但由于有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今后要更加注意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孙佑海认为,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上网电价。孙佑海表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的差额部分在销售电价中分摊。据测算,单位销售电价附加的费用是很低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电力消费者的负担将逐步减轻。


  在本次论坛上,针对中国新能源企业普遍反映的《可再生能源法》具体实施问题、银企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从国际经验、法律手段、财政职能、能源效率、节能政策、清洁能源技术等视角,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与对策。新能源商会还在会上发出设立“中国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倡议,并发布了《2006中国新能源产业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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