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至2010年,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连续组织实施了2007至2009年节能专项资金审计和电力、钢铁和水泥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专项审计调查两个项目。针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所反映的各项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整改。截至2011年7月底,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已得到了有效的整改落实,规范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了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的实施,较好地实现了促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的审计调查目标。
收回违规资金和规范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报告反映问题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责任部门和企业收回违规资金和规范专项资金,其中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和企业套取、多得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单位和企业合法使用专项资金。截至2011年7月底,相关资金已全部收回财政部门。
淘汰炼铁落后产能。审计调查发现,由于当地政府履责不力等原因未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影响了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宏观政策的落实。经审计调查报告反映后,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审计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责成职能部门坚决贯彻国家政策,限期拆除了落后炼铁设施。
促进了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的实施。通过两个节能减排审计调查项目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督促了十大节能工程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了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