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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燃料电池车比例不低于20%!无锡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发布

12月22日,无锡市政府发布《无锡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表明无锡市已经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文件表明,重点支持的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核能、生物质能等领域。

对氢能的扶持政策包括:

强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氢燃料车船示范应用:

1、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乘用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燃料电池汽车使用量比例应逐年递增,到2025年应不低于20%。

2、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车型。

3、鼓励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4、不断提高环卫车、建筑垃圾运输车等车辆中新能源车的占比,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中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燃料电池汽车占渣土运输车总量比例相应逐年递增。

5、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燃料电池厢式货车在市区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

6、综合运用政策措施推进船舶清洁化更新改造,鼓励船舶海工装备企业参与氢能船舶示范应用。

7、对示范应用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和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单车(船)购置改造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加氢站布局和建设的扶持政策包括:

1、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编制加氢站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

2、建立加氢站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氢站项目建设参照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3、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对纳入各地加氢站布局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含氢能船舶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

4、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按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5、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混合所有制资本或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给予一定补贴。

6、对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加氢站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

7、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氢能在工业、发电领域应用:支持氢能多元化领域示范应用,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对于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在安全管理方面,针对新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于租用厂房载体开展涉氢项目(制氢项目除外)改造的,允许以租用者为主体开展安评。

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新能源项目行政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安排专员对重点新能源项目进行服务协调对接。探索在非化工园区现场制氢、制储加一体化加氢站及非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等领域改革创新,助力新能源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新技术领域,鼓励企业加强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新认定的新能源领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经认定的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

文件提出,本政策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政策意见中推广新能源示范应用项目所涉及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同一支持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无锡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无锡新能源产业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撑我市“465”现代产业集群高水平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政策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的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核能、生物质能等领域。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1.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院士工作站,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2〕86号)规定,按照“一事一议”、建设补助、研发资助、运营资金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针对新能源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制定相关清单,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努力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创新成果,通过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项目遴选形式,大力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上浮至1000万元,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向新能源相关领域倾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新能源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联合体创建研发和产业化创新平台。全力支持创建国家重大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新能源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能源工程研究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级、区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新能源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3.支持新能源产业产线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新能源企业的工艺水平,跟踪国际制造工艺技术演进方向与路线,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实施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推动工艺创新、装备升级和业务流程再造,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鼓励新能源企业改造升级原有产线,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参考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6%、7%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和建设。鼓励各地区加大新能源领域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市重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拨改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领域制造业项目、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级考核后采用“拨改转”进行考核奖补。对于本土企业涉及产业链安全稳定的强链补链延链再投资项目、行业头部企业来锡投资项目以及层次较高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重点新能源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5.支持新能源市场主体发展。鼓励新能源重点企业继续扩大投资、做大做优做强,成长为新能源“链主”企业,市区两级针对性制定新能源企业“白名单”,实施“一企一策”,予以扶持。推动更多企业进入中国500强、世界500强。对新能源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500强”企业培育等,鼓励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市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中小微企业,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予以融资支持。对新能源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能源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市政府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3〕13号),支持新能源领域无锡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规范治理、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6.支持新能源总部发展。鼓励新能源在锡企业总部化发展,集聚产业资源,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连续3年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7.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统筹规划新能源产业布局,规划建设一批新能源产业聚集区。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用地资源,优先满足新能源产业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国内大企业、大基金来锡投资建设新能源产业特色产业园,按“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主导产业,布局建设一批新能源细分领域特色园区,在立项、注册、审批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创新特色园区运营方式。支持各地区加大对特色园区建设的投入,市相关部门在企业招引、项目建设中对特色园区予以倾斜。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能源特色园区,市级通过“拨改转”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对特色园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厂房改造、产业置换等园区改造项目,根据建设投入情况,择优给予一定奖励,最高500万元,园区奖励以“拨改转”方式下达。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用房的支持力度,属地政府对新能源企业入驻其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房租减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8.支持高端人才引育。对符合条件的在锡工作境外(含港澳台)新能源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太湖人才计划”政策给予支持。其他新能源高端和紧缺人才,鼓励各地区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太湖人才计划”政策给予购买首套房购房补贴,为其子女就近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三、推广新能源示范应用

9.加快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提升全市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水平和示范表率功能。到2025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达到100%。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光伏发电规模化开发应用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83号)规定,“十四五”期间,对于完成新增并网目标,安排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并落实补贴的地区,市级自2022年起分年度给予补助。对纳入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地区,按其年度实际发放光伏发电专项补贴总额的30%进行补助;其他地区最高按照15%进行补助;对于建成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的地区视情给予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网的公共机构光伏项目,按最高0.3元/瓦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建设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管理局、无锡供电公司,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0.强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氢燃料车船示范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乘用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燃料电池汽车使用量比例应逐年递增,到2025年应不低于20%。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车型。鼓励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不断提高环卫车、建筑垃圾运输车等车辆中新能源车的占比,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中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燃料电池汽车占渣土运输车总量比例相应逐年递增。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燃料电池厢式货车在市区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综合运用政策措施推进船舶清洁化更新改造,鼓励船舶海工装备企业参与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对示范应用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和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单车(船)购置改造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等,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1.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长时储能技术和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鼓励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套4小时以上储能装置。在配电侧领域,在电动汽车集中充电站中规划配套长时储能装置,支持企业建设国内首个电动汽车充电站长时储能示范项目。支持光伏等新能源与储能设施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2.鼓励加氢站布局和建设。全面落实无锡市氢能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编制加氢站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建立加氢站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氢站项目建设参照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对纳入各地加氢站布局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含氢能船舶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按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混合所有制资本或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给予一定补贴。对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加氢站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3.支持氢能在工业、发电领域应用。支持氢能多元化领域示范应用,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对于我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14.优化用能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调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核算方式,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不纳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对推广分布式光伏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利用工业和商业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电力负荷管理时,降低一级管理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减,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无锡供电公司,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5.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消费绿色电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发挥“无锡-青海海东市”东西部对口支援、“无锡-连云港”南北合作的优势,搭建合作平台,积极引进绿电资源,为无锡企业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提供强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无锡供电公司,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6.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给予重点服务,依法依规强化财政、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环节和程序,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主要目标,全力拓展存量挖潜空间,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产业升级和污染治理等,多渠道挖掘减排潜力,为新能源产业项目腾退出尽可能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积极向上争取生态环境容量指标,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较大的省市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纳入排污总量指标重点保障范围,通过市(县)、区区域统筹协调解决,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7.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推动健全新能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围绕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验收、并网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上下游各环节,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形成边界清晰、协同一体的新能源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体系。针对新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于租用厂房载体开展涉氢项目(制氢项目除外)改造的,允许以租用者为主体开展安评。〔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18.进一步简化并网流程。电网企业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按照安全、灵活、经济的原则比选论证后确定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尽最大可能降低光伏项目并网成本。收到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责任单位:无锡供电公司)

19.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新能源项目行政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安排专员对重点新能源项目进行服务协调对接。探索在非化工园区现场制氢、制储加一体化加氢站及非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等领域改革创新,助力新能源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五、营造市场化产业生态

20.突出基金招商。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广泛推行“拨改投”,整合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无锡市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重点投资新能源产业链重大项目和企业兼并重组、产能提升项目,实施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鼓励各地区出资组建的相关产业引导基金优先投资新能源产业。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新能源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对规模超过1亿元且业绩明显的产业基金,在存续期内对受委托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1.推动企业创新成果应用。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审查其新能源利用状况。加快对本地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围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等领域应用场景择优支持。鼓励企业加强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新认定的新能源领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经认定的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2.强化生态产品价值机制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碳汇、绿电等方面权益类产品交易尝试。对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企业,在电力负荷管理上给予一定保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3.探索实施差别化价格机制。支持各地根据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差别化价格机制,适当下调经认定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A类的新能源领域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费价格、用电价格、用气价格、蒸汽价格,助力新能源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无锡供电公司,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4.扩大行业影响力。鼓励新能源企业借助专业展会,吸引新能源产业项目、资金、人才向无锡聚集,提升无锡新能源产业国际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25.培育集群促进机构。鼓励无锡市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对经市认定的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组织,按其服务成效,分档择优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最多支持2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政策意见中推广新能源示范应用项目所涉及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同一支持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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