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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争议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

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

  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

  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

  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此,有公众质疑,风能和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中国气象局对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支持的。该负责人说,风能、太阳能资源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气象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是职责所在。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庆华提出,《宪法》第九条中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依据宪法,七种资源中只有矿藏、水流才是专属国有,其他五种资源一定情况下可以属集体所有,更进一步,《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宪法里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有,但这是指易被破坏的不可再生资源,而在大众的理解中,风能太阳能这样的不太能被破坏的可再生资源与它们是有区别的,宪法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属于模糊地带,目前争议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风能、太阳能等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和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不同,是可再生资源,而且矿藏、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有密切关系,风能、太阳能具有流动性,在认定其与国家领土的关系时存在困难。

  那么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法律上对其归属权问题是否做了明确界定?汪庆华称,目前只能认为风能、太阳能是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并不适合界定它的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在人为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风能、太阳能在开发中是受人控制的,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对此,汪庆华称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针对私有财产保护而制定的。它恰可以说明,谁开发风能太阳能,谁就拥有开发的收益。

  气象部门应否介入探测环节?

  气象部门称,加强管理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探测方法,提高数据准确性,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法律专家表示,国家对新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有管理的必要,但气象数据是否“涉密”应由保密机关设定,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复核不得使用”。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按此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上述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是否立项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中国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统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观测,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观测方法、观测设备精度、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价方法,形成较为准确的观测结果和评价结果。

  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说,《气象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应当对其有所掌握,否则无法实现必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可能形成无序化。

  马旭清说,黑龙江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当前,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十分清楚。二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活动缺乏有效监管。三是探测成果还未得到有效利用。四是气候资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局部气候改变等不良后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马旭清说,目前由于使用仪器不标准、技术标准不统一等情况,测得的气象数据不是归一化数据,不够科学,造成探测的资源量不准确、企业投资有盲目性,导致投资浪费。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包括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探测风力资源,实际掌握部分涉密气象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规范企业探测行为,同时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2006年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对气象涉密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王敬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风和阳光不是所有权的对象,但将其开发利用后形成的新能源则具备了财产形态,国家对这种新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有管理的必要。至于在新能源勘探过程中获得的气象数据是否“涉密”,应依保密法由保密机关设定,而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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