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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 露天焚烧“毒垃圾” 最高可罚2万元

2015年3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灰霾预防和治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本《办法》共四十八条,从灰霾污染管理体制、工业废气粉尘、施工道路扬尘、车辆船舶排气、露天焚烧烟尘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是首次从立法层面上对“灰霾污染”进行了界定。

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要“约谈”

为确保治霾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办法》对考核和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中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针对灰霾污染的区域覆盖和跨界传输特点,《办法》中提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实施协作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联防联控措施。

限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

在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方面,《办法》针对重点行业提出了治理要求,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重点控制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公布高污染燃料种类,在重点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设备。

针对扬尘,《办法》对建筑施工工地、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扬尘,车辆运输物料扬尘,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作业扬尘,燃煤电厂贮灰场和垃圾填埋场扬尘,矿山开采扬尘等规定了防治扬尘措施和方式。另外,《办法》与《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衔接,对汽车尾气的达标排放、黄色标志机动车和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和限行作出规范。

县(市、区)将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

此前,成都市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划定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为禁燃区划定范围,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也进行了明确。例如蜂窝煤、木炭、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如秸秆、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多数以“木炭”为燃料的露天烧烤也包含其中。此次出台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在露天烧烤的问题上也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规范露天烧烤行为。

《办法》还明确,若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物料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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