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 理的通知》提出,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清零存量生活垃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 路)、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积存生活垃 圾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理并达到“三无”标准。
通知要求,在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旅游景区、风景名 胜区等日常生活生产场所,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制度,除山区、边远、分散等村庄外,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 区,要根据交通流量、客流量配备保洁员,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在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湿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场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止随意堆放和倾倒垃圾。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各市、县要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引导群众分类投放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成本,促进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积极采用农户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拣的办法,从源头上进行分类。
完善收集转运体系。根据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合理配备垃圾箱、垃圾投 放点,以及垃圾清扫工具、密闭垃圾收集车等设施设备,对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全面收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集设 施设备,禁止随意倾倒。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以乡(镇)或景区为单位建设转运站,做到日收日运。
统筹推进垃圾处理。各市、县要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市场化运作”原则,合理布局新建处理设施,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治理水平。
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平原地区的村庄,全部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丘陵及山区的村庄,优先采用城乡 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20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实行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 圾,统一就近转运至市或县集中处理。边远、分散、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条件的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处 理。鼓励附近村庄组团建设处理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根据年度责任目标,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机制,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考核结果 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评价内容。每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同时加强日常考评,对各市、雄安新区实行月 通报、季排名制度,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