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自问世以来,一直深受“邻避”现象的困扰,尽管随着人们对于发电厂的逐渐了解有所缓和,但已经是治标不治本。不过今天这篇文章要讲的,并非是居民发起的“邻避”,而是针对国家规定中的“邻避”做一个解答。适当的与居民生活区保持距离,不仅能够保障人们的健康,更能够加大人们对于垃圾发电厂的接受度。
随着《“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及多省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等多项政策的出台,全国各地垃圾焚烧厂正在大力建设。因为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等问题的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难免会临近住宅区,那住宅区和垃圾焚烧厂相距多少米合适?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具体是什么?这篇公众参与技能分享文章,就带你仔细了解这几个问题。
卫生、环境和安全都有防护距离
垃圾焚烧企业是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进厂后焚烧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出,属于有组织污染源。然而在垃圾的运输、卸料及渗滤液的收集过程(还包括一些偶发的环保设施故障情况)难免会产生一些无组织废气,成份大致为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恶臭污染物。大气的扩散性较强,这些排放无疑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为保护人体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卫生部门提出了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
另外,垃圾焚烧启炉阶段需要燃料的助燃,大多企业会选择柴油作为助燃燃料。柴油等危险风险源的储存过程涉及到安全问题,需要企业设置安全应急预案和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所以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的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废气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民区要满足环境质量浓度标准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了部分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但对垃圾焚烧行业却没有明确规定,垃圾焚烧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需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有关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今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可能取消垃圾焚烧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2017年11月24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另2017年国家标准委宣布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不再强制执行,车间卫生标准全部废止。现行所有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全部由目前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变更为“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浓度标准限值的区域,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应包含自厂界起连续的超标范围。因此,防护距离实际是一个区域的概念。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
对于垃圾焚烧项目来说,公众最为关心的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的大气污染物贡献来源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理论上说,企业外排的废气浓度越高,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越大。因此垃圾焚烧企业外排的废气,无论是有组织废气还是无组织废气都应经一定的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
其中有组织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出,排气筒的排放高度由焚烧处理能力确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GB18485-2014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无组织废气包含未经收集或收集不完全的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恶臭污染物,其排放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有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因此,垃圾运输单位、垃圾焚烧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1、垃圾运输单位应选择密闭的垃圾车运输垃圾,尽量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2、对于在道路和焚烧厂区内出现的渗滤液滴漏应及时清理或冲洗,以降低无组织恶臭废气的产生;3、在垃圾车进入垃圾储存大厅卸料完成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闭合垃圾门,减少恶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4、渗滤液的收集应尽量通过密闭沟渠收集,并充分负压抽至焚烧炉内焚烧,避免恶臭废气的无组织扩散。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之前应考虑垃圾焚烧企业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是否超过限值要求,对于存在超标的情况应要求削减排放源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浓度限值要求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于满足排放要求的无组织废气,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应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推荐的模型进行计算。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最终确定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推荐的模型计算出来的结果和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从其严者,并最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中的相关要求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根据四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控制范围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根据原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综合考虑,垃圾焚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至少为3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区域内不应长期居住
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然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的空气质量因子存在超过环境质量浓度标准限值的风险,因此,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区域内不应长期居住。
然而,近些年来关于垃圾焚烧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违规的事件却时有发现。据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2013年12月17日的报道,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何家湾的锅顶山建有两家垃圾焚烧厂,一家是生活垃圾焚烧厂,另一家是医疗垃圾焚烧厂。距离两家焚烧厂800米内(医疗废弃垃圾焚烧厂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其环境防护距离为800米),有两所幼儿园、一所小学和多个大型居民社区,常住人口约3万人,周边居民屡患呼吸道疾病。经周边居民不断举报反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启动环境保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行动。
又如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显示,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侧的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完工于2012年12月,然而一直却迟迟未通过验收,原因是环境防护距离内还存在2户居民。直至2017年6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启动了这2户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才解决了环境防护距离违规事件。
国家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初衷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希望参与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能够客观、真实的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核实环评单位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同时,公众也可以在选址或环评的公众参与环节参与到垃圾焚烧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