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推行非居民用户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河北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6日。
《意见》提出,2023年,试点先行地区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市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2024年底前全省全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各地可采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模式,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参与,确保处理系统与收运系统有效衔接;支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企业拓宽产品出路,促进资源化利用。
关于公开征求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意见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推行非居民用户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精神,我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670
电子邮件请发至: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关于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厨余垃圾无序收运处理易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还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资源产业的良性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责任共担的社会氛围,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注重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加强部门协同,以培养生活习惯、推行垃圾分类为楔入点,加快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共建共享、城乡协同发展、整体统筹推进。
坚持价格引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产生者付费、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等原则,通过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差别化、奖惩性等价格机制,推动垃圾分类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垃圾分类机制、监管机制建立情况,因城施策,精准发力,发挥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先城后乡、先建机制后完善政策和标准,先计量收费后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步有序推进。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活各类主体活力;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23年,试点先行地区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市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2024年底前全省全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其处理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授权市(雄安新区,下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环节费用。
2.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厨余垃圾重量为单位的计量收费机制,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收集容器容积与重量的折算标准由各地具体明确。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3.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要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
4.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对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五)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5.各地要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6.各地要以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垃圾减量目标、餐饮类型、就餐规模等因素,科学核定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六)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有序推进
7.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结合本地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分步有序推进本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8.石家庄市、邯郸市分别作为省会城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创新计量收费方法,于2023年底前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9.其他市要切实把厨余垃圾管起来,摸清非居民单位垃圾产生量单位、数量、种类等底数,规范收运设施配置,不断提高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率,尽快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结合本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立健全等情况,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机制改革,2024年底前全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七)加快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0.各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机制市场化。
11.各地可采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模式,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参与,确保处理系统与收运系统有效衔接;支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企业拓宽产品出路,促进资源化利用。
(八)建立健全提高收运单位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
12.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收运,并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明确垃圾收运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
13.对政府定价中已包含收集、运输环节价格,非居民单位自行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的,相应降低垃圾处理费标准,倒逼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九)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管理
14.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分类收运。
15.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不同类型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日产生量实行监测计量,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十)加大费用征收和执法检查力度
16.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分级分类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水平,严格计量收费,对拒缴欠缴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7.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8.规范垃圾分类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包括检查频率、执法主体、处罚标准在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成立专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靠前谋划指挥,深入调查研究,尽快摸清本地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家底,因地制宜实施针对性政策措施,加快构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
(十二)坚持试点先行。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积累经验;要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交流经验做法,不断扩大试点范围;要以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垃圾计量收费工作,扩大垃圾计量收费覆盖范围。
(十三)积极探索创新。各地要以此次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为契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管理机制、收费模式、收费主体、定额标准等方面探索创新,做到方式可操作、单位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地要及时总结符合当地实际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提供实践基础。
(十四)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坚决抵制餐饮浪费;加强收费政策的普及宣传,提高非居民单位对加强非居民厨余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