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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开局 | 风电清障大家谈

根据2020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的“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承诺,未来10年,风电、太阳能合计年均新增规模至少要达到7400万千瓦才能支撑以上目标的实现。

经过多年的发展,风电成本不断下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具备了平价开发风电的条件;相对于太阳能发电,风电还具有能量密度高、占地面积少等优势。当前,“十四五”已正式开局,如何让风电进入更快的发展轨道,除继续深化风电技术创新外,还应着力扫清和化解尚存的政策障碍与问题。笔者从以下角度进行了粗浅的思考,供行业决策者与从业者参考。

01、项目建设土地空间管理问题

(1)建设用地指标依据标准过时。

目前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仍主要依据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其中对于风电机组用地采用按照基础底板外扩轮廓尺寸计算的方式,根据单机容量大小(从750kW-3000kW)给出了用地指标,单台机组在180-450平米之间。这项标准出台时间较早,对当前大容量机组已缺乏适用性,从风电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看,目前广泛使用的重力扩展式风机基础地下部分深埋至少2米,对土地表面的农作物正常耕种几乎没有影响。

从减少占用永久建设用地指标,降低风电开发成本等角度出发,应尽快修订风电场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要求。新的计算方式可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测算,如以基础台柱即露出地面部分为依据(锚栓型基础),对于有防水要求的项目可考虑基础散水部分,机组占地面积可降低到100平米以下。

(2)分散式风电用地方式创新需要政策鼓励。

中东南部是电力负荷中心,也是能源消费强度最大、碳排放最高的地区。在广袤的中东部南地区,农村有大量的零散未利用土地可以安装风电机组;对于农田设施用地(如机耕路、水泵房、灌溉沟渠、乡道),也可在不影响原有设施功能的、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建设风电,如采取共建或修整、拓展机耕道共同利用等方式。对创新土地使用的风电建设方式,在土地手续办理、项目报批手续方面可给予鼓励性的政策支持,将可带动乡村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目标。

02、地方政策性门槛及审批程序复杂问题

(1)地方政府给风电发展设置的政策性门槛仍然存在。

在地方政府缺少与新能源发展、碳排放指标等考核压力的情况下,由于新能源存在的一些税收吸引力不足、接入消纳困难等原因,地方政府缺乏大力支持新能源发展的动力;更有甚者,由于缺乏对风电的科学认知,或因政府领导个人印象好恶,以影响生态环境为由直接反对或限制风电开发、设置硬门槛条件等现象在部分中东部省份地区中并不鲜见,导致正常的风电项目开发行为频频碰到玻璃墙。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碳排放指标应尽快正式纳入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评价;同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风电科学知识及其生态环保友好性的普及宣传,转变和消除部分地方政府、社会群众的偏见及误解;破除地方政府对风电发展设置的政策性门槛。

(2)手续繁琐仍然制约着分散式风电发展。

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大部分的备案权限也已下放至县(区)级,而风电项目核准在大部分地区最低下放至地(市)一级,光伏项目的开发手续、支持性文件的要求也相对风电更为简化。从2018年4月3日国家能源局出台鼓励分散式风电发展的政策(《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30号)以来,目前只有山西、河南、乌兰察布等少数省市试行了项目核准承诺制,且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安装两三台风机的审批手续和集中式风电开发审批程序基本相同。根据目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风电项目核准前需要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函、节能评估批复函等4大项支持性文件;开工前需要接入系统批复函、压覆矿藏批复函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超过8项。

开发审批程序的繁琐,大大延长了分散式风电的开发建设周期。建议在分散式风电开发领域,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项目核准承诺制与“一站式”服务政策的落实,下放审批权限,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或简化相关支持性文件要求、电网接入审批程序及冗余设备配置要求。

03、老旧风电场“以大代小”技术改造政策突破问题

根据风能专委会的年度风电装机统计,截止2000年,我国吊装的风电机组数量达到683台,这就意味着,在2020年前会有同等数量的机组陆续进入退役期;截至2010年,我国累计风电机组吊装34485台。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新增数量达到33802台,这也将是在2020年到2030年间退役的机组数量。

2015年到2020年国内风电技术迅速发展,单机容量与发电能力大大提升,如今陆上机组已逐步跨入到4MW时代。现阶段能够出台未到达运营期限的风电机组“以大代小”的相关政策,将大力推动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明显提高老旧风电场原有土地能源利用效率。相关政策的设计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进行机组“以大代小”的风电场可以突破原有风电场核准容量,统筹优化布局,建议在能提供更优异并网运行能力和绿色电力的前提下可以增容至原核准容量的1.5倍甚至以上;

(2)风电场机组“以大代小”机组在原风机点位进行重建,在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内的,无需重新对土地手续再进行审批;

(3)原项目核准容量的电价政策在原项目核准建设期内不变,超出原核准容量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部分不享受原项目电价政策,直接实行平价上网电价;

(4)明确老旧风电场机组“以大代小”技改项目的容量变更主管部门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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