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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12部委起草风电等新能源企业减税征求意见(附通知原文件)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不应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提取收益扶贫。已经向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项目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的地方政府,应在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

  《通知》指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外部配套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往相关电网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在两年内完成回购。电网企业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计入所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成本范围。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达到优质信贷等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按基准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涉及风电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风电场进场及检修道路占用耕地,参照公路线路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2、提高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缩短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时间,规范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

  3、转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方式:鼓励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加强风电设备质量保险体系建设,推动以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替代风电设备质量保证金。

  以下为《通知》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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