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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调峰能力不低于新能源装机10%,持续时间不低于2h

5月24日,新疆发改委、国网新疆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坚持一体化原则。“一体化”项目实行一体化申报、一体化评估、一体化纳入清单、一体化建设与运营。电源、接网线路、负荷、储能设施原则上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纳入清单的“一体化”项目不得拆分。

清晰界定接入界面。“一体化”项目依托具备可调节特性的增量负荷,通过合理配置储能和电网设施,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实现新能源电量就地就近自我消纳。

“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按照新疆自治区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参与市场交易。“一体化”项目在充分自我消纳新能源电量基础上,可进一步通过大电网购入新能源电量。

“一体化”项目调节资源应与新能源项目全寿命周期匹配,新增负荷需求周期、储能等调节资源的运行周期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寿命周期。运行期内若用电负荷减少或中断,项目需重新引进用电负荷;调节资源能力降低或停运,需新增调节资源,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无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项目,配套新能源应同步实施退坡运行。

“一体化”项目配套新能源、接网线路、负荷、储能设施应属于一个投资主体,若不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应成立合资公司。

“一体化”项目应按照“自主调峰、自我消纳”原则,结合自身消纳能力合理配置新能源。

综合考虑负荷的可调节、可中断特性和配置储能的功率、时长,“一体化”项目调峰能力应不低于用电侧负荷的15%(即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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