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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获重庆市水利局核准

近日,重庆市水利局发布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
  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装机容量为99MW,项目由45台风电机组、1座220kv升压站、101.93km集电线路(其中单独敷设15.46km)和33.19km道路工程(新建施工道路17.26km、改扩建道路15.90km和进站道路0.03km)组成;总投资85687.1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463.6万元。位于丰都县东南部一带山脊,涉及南天湖镇、暨龙镇和都督乡等3个乡镇,为新建项目。年上网电量为193030MW·h,等效负荷年利用小时数为1950h,规模为大(2)型风电场,等级为II等。
  《方案》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56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水保方案审核静态1727.13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99.1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427.9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614.49万元,植物措施185.53万元,监测措施81.37万元,施工临时措施204.64万元,独立费用173.22万元,基本预备费75.5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3.18万元)。
  此外,要求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详情如下: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丰都县五洞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7-500230-44-02-010511)和《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重庆丰都县五洞岩风电项目位于丰都县东南部一带山脊,涉及南天湖镇、暨龙镇和都督乡等3个乡镇,为新建项目。项目装机容量为99MW,年上网电量为193030MW·h,等效负荷年利用小时数为1950h,规模为大(2)型风电场,等级为II等。项目由45台风电机组、1座220kv升压站、101.93km集电线路(其中单独敷设15.46km)和33.19km道路工程(新建施工道路17.26km、改扩建道路15.90km和进站道路0.03km)组成,设2处施工生产生活区、8处弃渣场和13处表土堆放场。工程占地面积66.56hm2,其中:永久占地2.27hm2,临时占地64.29hm2。工程总挖方134.91万m3,总填方55.83万m3,弃方79.08万m3,弃方计划运至本项目区内布置的1#~8#弃渣场内。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工程计划于2019年9月开工,2021年8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项目总投资85687.1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463.6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5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达到90%,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保方案审核静态1727.13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99.1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427.9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614.49万元,植物措施185.53万元,监测措施81.37万元,施工临时措施204.64万元,独立费用173.22万元,基本预备费75.5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3.18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丰都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丰都县水利局备案。
  (六)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丰都县水利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请项目法人接到本决定后尽快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丰都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需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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