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监能资质﹝2017﹞242号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江西省、重庆市电力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新建发电机组临时运营审批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文件精神,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调度或交易机构)签订新建机组并网相关合同(协议)时,我局不再出具并未调试的相关证明函件。
二、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件精神,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前,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凭项目核准(备案)等核心文件资料与电网企业签订有关新机并网的合同(协议)。
三、新建发电机组应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7年10月23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综合处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