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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炉 30MW以上风电场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9月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

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站)、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电厂。电网企业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

“两个细则”指出,并网发电机组(含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3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新能源场站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AGC 功能),其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给定值一致。风电场、光伏电站AGC子站上行信息应包含有效容量、超短期预测等关键数据。不具有功功率调节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在风电场、光伏电站AGC 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GC 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AGC 投运率,其计算公式如下:AGC 投运率=(AGC子站投入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光伏电站 AGC 应投入闭环运行时间)×100%

“两个细则”要求,新能源场站有功功率变化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其限值应根据所接入电力系统的频率调节特性,由电力调度机构确定。

此版“两个细则”自2020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2020﹞153号

国家能源局河南、湖南、四川监管办公室,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六省(市)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结合华中区域实际,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电话:027-88717613

传 真:027-88717600

附件:1.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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