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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陕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49号)、《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757号)等规定,现将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化电价机制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执行的电价分为两类。一是市场化用户(通过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其电价由用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的相关购电协议为准,即每月电价变化由购电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上涨或下调;二是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电价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以上两类电价受市场化影响每月上下浮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规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已参与电力市场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但电网企业应对退市用户执行1.5倍的代理购电价格。

二、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政策仍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执行,即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其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执行的电价等额进行传导,可不另行核定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终端用户其电价为转供电主体执行的平段电价(平段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损耗电费,其中损耗最高不得超过10%。

其他规定仍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执行。

在转供电终端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沟通。

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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