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河北省光伏扶贫下发了《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企业按照全部规模扶贫模式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不超过30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障每户通过光伏扶贫项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
通知明确: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可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建设,各地根据资金筹措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2.2017年12月28日后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不得负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由政府制定回购计划,于2020年前完成回购;此前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鼓励政府进行回购。
3.享受国家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光伏扶贫电站需要纳入国家规模,并列入财政、国家发放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原文如下:
河北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冀扶办〔2018〕74号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