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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4月3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新疆电力市场规则,规范多交易品种混合的结算及偏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促进新疆的电力市场发展。

通知指出:

1.本方案作为《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结算和偏差处理的补充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各类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

2.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

(1)当单个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小于等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先结算优先发电电量,如优先发电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各自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等比例分摊;其次结算整体偏差电量,如整体偏差电量不足,缺额部分由剩余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各自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再结算援疆电量,如援疆电量不足,缺额部分按援疆激励政策调整分摊;最后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如市场化交易电量不足,按照等比例方式扣减。

(2)当单个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大于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之和时,月度超出部分按照当月风电(光伏)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援疆电量)扣减部分的合同均价予以结算。

(3)进一步研究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个体结算与偏差处理方式,探索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

3.对于各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新能源替代电量的确定,采用《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9.5.2.1条款中的第一种确定方式。各风电(或光伏)发电企业确定具体新能源替代数值后,参与本方案调整结算。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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