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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电价改革 落实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吉林发布相关政策

【国际能源网 讯】9月18日,吉林省发改委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深入推进电价改革。按照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测算吉林省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水平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政策以及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完善并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侧电价改革。

落实好绿色电价政策。围绕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部门的工作协同;继续落实对部分环保行业的支持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碳。

原文如下: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做好我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研究,认真部署,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十四五”时期价格机制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0日

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化吉林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吉林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将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纳入平台管理,提升价格监测的信息化水平,保障价格监测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在平台功能成熟后完成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密切跟踪监测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发现和反映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价格监测预警的灵敏度和有效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强化预期管理,适时开展精准有效的信息宣传和预期引导。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等价格调控。落实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要求,构建我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提升调控能力,有效保障我省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建立健全以储备调控等为主的调控手段,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价格与财政、农业农村、粮食、畜牧、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在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发挥平价副食品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动,统筹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紧密关注“三农经济”、乡村振兴新发展,加强农业成本变化分析能力,促进农本调查数据整理和调研成果转换,为政府制定农业、农村政策和价格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充分利用成本调查网络优势,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信息服务工作。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四)深入推进电价改革。按照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我省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水平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政策以及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完善并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侧电价改革。

(五)落实好绿色电价政策。围绕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部门的工作协同;继续落实对部分环保行业的支持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碳。

(六)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根据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及勘探开发、供气和销售主体多元化进程,落实并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落实成品油定价政策。

(七)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全国一张网”发展方向,完善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办法,合理制定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三、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八)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工程项目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九)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2021年底前完成11个试点县(市)、9处大型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2025年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

(十)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进一步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对“两高一剩”、高耗水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四、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二)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认真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贯彻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相关政策。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适时调整。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各地结合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实际情况,推进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

(十三)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建立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高中收费政策,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完善高校收费政策,优化学费结构。完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价格管理工作,做好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期评估工作,积极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积极探索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好国家有关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价格政策和措施。

五、做好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改革统筹工作。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考虑各领域改革进程,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定价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围绕国家“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和操作规程,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

(十六)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准确把握改革时机和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食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获得指数数据,按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十七)积极推进制度建设。根据新形势下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强化制度保障作用。修订《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粮油、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吉林省红松果林价格认定操作规则》《吉林长白山林蛙及其制品价格认定操作规则》,建立健全成本监审相关制度和成本监审调查规则。

(十八)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抓好干部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价格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价格工作能力。坚持守正创新,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按规定利用好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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