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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光热项目被纳入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支持范围

11月25日,青海省发改委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融资贷款“直通车”,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设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制度设计。

根据文件,“清洁能源发展”被列如融资贷款“直通车”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水电、光伏、风电、光热等清洁能源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基地建设等。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设立了融资贷款直通车,并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大项目信贷投入,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贷款“直通车”,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以下统称“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制度设计。

“直通车”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直通车”申报安排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先优惠、协同高效”的原则,按国家信贷政策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审贷、自主放贷。

第四条 “直通车”融资贷款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融资贷款“直通车”的支持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利、铁路、公路、机场、供电、供气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等。

(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5G通信、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特高压、新能源充电桩等。

(三)民生普惠领域。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医养结合、现代物流等。

(四)生态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污水垃圾处理、节能环保改造、餐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等。

(五)产业转型升级。主要包括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材料、绿色建材、生物医药、有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

(六)清洁能源发展。主要包括水电、光伏、风电、光热等清洁能源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基地建设等。

(七)特色生态旅游。主要包括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生态旅游综合开发、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等。

(八)脱贫巩固及乡村振兴。主要包括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等。

第六条 申报融资贷款“直通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贷款“直通车”支持范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青海境内,申报企业在青海境内登记注册。

(三)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满足选址用地、环境容量等要素条件,纳入融资储备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四)具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项目,其自身收益能够足额覆盖贷款本息。

(五)申报项目应当为跨年度续建或本年度新开工项目。

不接受融资贷款“专列”管理项目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融资贷款“直通车”,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年限、估算总投资、申请贷款额度、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审批情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说明及支撑文件。

(三)前期要件办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

(四)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说明及凭证。

(五)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提供“两评一方案”、PPP合同等资料。

(六)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优惠条件

第八条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及时、足额、便利”的原则,对“直通车”项目给予以下方面的优惠支持:

(一)服务团队。组建服务团队,加强与项目单位的衔接对接,确保项目融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二)审核流程。开通加速审批、特事特办绿色通道,优先开展项目入库、客户准入、信用评级,加快授信审批,提高审贷效率。

(三)利率优惠。按照“同业最惠”原则,给予权限范围内最优贷款利率支持。

(四)贷款规模。给予专项规模保障,优先满足符合授信审批及放贷条件项目的资金需求。

(五)银团贷款。对融资需求较大的,可由相关金融机构牵头组建银团,支持项目建设。

(六)贷款期限。综合考虑项目行业特点、建设运营周期、项目偿债能力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等因素,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七)担保方式。探索创新运用项目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包括PPP和EPC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土地经营权、共同借款人及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优化贷款担保。

(八)“智慧场景”服务。对项目区域内的工地、停车场及物业等智慧场景建设提供专项支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直通车”项目给予省级预算内贷款贴息补助支持,贴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

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对生态环保、民生普惠、脱贫巩固及乡村振兴领域项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对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产业转型升级、清洁能源发展、特色生态旅游领域项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直通车”申请报告。省属企业或单位,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

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直通车”项目清单,送相关金融机构筛选。

第十二条 相关金融机构按信贷政策要求,对“直通车”清单项目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筛选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相关金融机构自主审贷、自主放贷,对筛选认定项目依规开展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将放贷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直通车”对接保障机制,组建融资专班开展衔接对接、筛选推介及督促落实等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兑现优惠条件,依法依规加大信贷投入、开展贷后监管。

第十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专人专班制度,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政银企对接、衔接申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完善前期及申贷资料,满足审贷要求。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重大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直通车”项目融资储备库,搭建融资对接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完善上下衔接、远近结合、纵横联动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直通车”动态管理机制。对受外部条件制约、项目建设调整、短期内确难落实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适时调整项目清单,转入储备库进行储备管理。待项目满足相关条件后重新开展申报。

相关金融机构对自主筛选、符合“直通车”要求的项目,可通过重大项目综合管理系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纳入储备库。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地区部门建立“直通车”调度制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加快项目审批,实行“项目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定期跟踪,挂号督办,确保“直通车”高效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直通车”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条 直通车贷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单位擅自改变直通车贷款用途、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由相关金融机构依规收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财政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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