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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获批复

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22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发布关于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文件,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宝绍带苏木境内,项目区附近有省道S105、海张高速G1013以及乡村道路,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为240MW,选用单机容量10MW发电机组24台,建设1座220kV升压站及附属工程,配套数量箱变、集电线路及场内外道路等,并配置储能及调相机。

项目由风机及箱变区、升压站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及检修道路区、集电线路区五部分组成,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77.01h,其中永久占地18.85h,临时占地58.16h㎡,土地利用类型为草地、林地及沙地;挖填土石方总量43.66万,其中土方开挖21.83万,土方回填21.83万m³,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1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10个月。

项目详情如下: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中船风电(锡林郭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 <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 pan>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中船锡盟开发发〔2024〕7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宝绍带苏木境内,场址范围坐标:N42°33′3.88″~42°39′31.97″,E115°18′26.66″~115°29′50.15″;升压站中心坐标:N42°36′49.14″,E115°25′2.47″。项目区附近有省道S105、海张高速G1013以及乡村道路,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为240MW,选用单机容量10MW发电机组24台,建设1座220kV升压站及附属工程,配套数量箱变、集电线路及场内外道路等,并配置储能及调相机。

项目由风机及箱变区、升压站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及检修道路区、集电线路区五部分组成,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77.01h,其中永久占地18.85h,临时占地58.16h,土地利用类型为草地、林地及沙地;挖填土石方总量43.66万,其中土方开挖21.83万,土方回填21.83万,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1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10个月。

2024年1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锡能源新字〔2024〕3号),项目编码:2312-152530-60-01-539283。

2024年1月,《中船正蓝旗240MW特高压三期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7.01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26.7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55.8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47.4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3.46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30.917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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