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新闻资讯
政策|项目|技术

“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仍无销路

“地沟油”变废为宝制成的生物柴油,却无法纳入成品油销售体系,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系云南首例、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拉锯,10月31日,原告和被告拿到了昆明市中院的重审判决书,与一审民企胜诉截然相反,这次法院认定,中石化并未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盈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盈鼎公司诉中石化拒售案一波三折

盈鼎公司自2006年起在昆明投资建厂,以生产生物柴油为主。盈鼎公司在昆明市杨林工业园区建成年产1.5万吨的生物柴油示范加工厂,由于在云南,石油销售企业没有正式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盈鼎公司用“地沟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难以打开销路。

早在2010年,云南省能源局就致函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要求该公司与盈鼎公司合作试点销售生物柴油,但截至目前,生物柴油在云南依然没有被纳入中石化的销售体系中。

2014年1月,盈鼎公司委托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陈维镖和陈泽两位律师,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赔偿盈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4年12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盈鼎公司、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

2015年4月,该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年9月上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16年6月15日,该案在昆明市中院开庭重审。

争议焦点

1、中石化是否有法定义务销售生物柴油

盈鼎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和原告律师函的催促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石化代理人表示,中石化未收购销售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主要原因是该生物柴油进入市场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原告未向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提出具体的交易条件,且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等。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云南省政府尚未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因此,关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主体、销售数量或配额、销售定价、销售方式、销售奖励和亏损补贴等问题都不明确。因此,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也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2、中石化拒售是否构成垄断

盈鼎公司认为,他们作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自身却没有销售权。

早在2012年4月,省政府就出台《关于做好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企业应当将所生产的生物柴油全部销售给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得直接面向成品油终端市场销售,因此相关市场只能是石油成品油销售市场。中石化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且使原告销售渠道不畅,造成产品积压严重,生产难以为继。

中石化则表示,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甲酯,而脂肪酸甲酯在工业上有多种用途,并非仅限于销售给成品油市场,还存在其他多种销售渠道和购买者,因此相关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销售市场。

重审判决

中石化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当地沟油制生物柴油被限定作为生物液体燃料使用时,能够购买它的主体,仅只可能是石油成品油销售市场中的主体。故本案的相关市场应该为石油成品油销售市场。本案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石油成品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还认为,原告以《反垄断法》提起本案拒绝交易的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法定义务的履行,需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对此,昆明市中院认为,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是因为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因此中石化拒售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据此,昆明市中院判决,驳回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盈鼎公司将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日,盈鼎公司的代理人陈维镖表示,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判决虽然确认了中石化负有收购生物柴油的义务,但又认为现在在国家及省级部门方面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一,国家能源局与云南省政府已经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不存在政策空白。其二,作为法定义务来讲,既然法律有规定,就不能以政策作为否定法律规定的依据。”

陈维镖称,盈鼎公司将于近日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中国能源资讯网 » “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仍无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