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开庭审理的吉利起诉威马商业秘密纠纷案,威马汽车方面向未来汽车日报(ID:auto-time)表示,不公开审理是吉利单方面向上海高院申请的,威马未与其就此达成过共识。
威马方面称:“吉利对威马的诉讼是毫无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的,威马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吉利滥用诉权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意图通过对新兴企业的污名化,达到打压新兴企业的目的。”
关于其中提到的“吉利滥用诉权行为”,威马方面表示,吉利曾多次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威马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而后又撤诉,但并未透露具体信息。
8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开庭公告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汽车研究院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起诉造车新势力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威马汽车温州工厂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四家公司,该案已交由上海高院介入审理,并于9月17日开庭。
相关知识产权律师表示,因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原告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在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中,21亿元的诉争额在国内算诉讼标额比较大的,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上述知识产权律师表示。
记者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网站发现,侵害商业秘密类纠纷案件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直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仅占1.05%。
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此外,按照上海法律网关于上海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计算,一起诉讼标的额21亿元的案件,原告需向法院交纳约1054万元的诉讼费。
针对吉利起诉威马案,威马称:未就不公开审理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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