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无为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根据文件,基本同意芜湖市天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无为市陡沟镇下九连圩建设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同意《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据悉,该项目拟建工程装机规模为交流侧38.28MW,光伏场区占用沟塘水面约100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5kv开关站一座、光伏组件阵列、集电线路、逆变器、箱变等。
文件还指出,下一步,芜湖市天致新能源有限公司应进一步优化相关建(构)筑物布置。光伏阵列、箱变、集电线路杆塔等建(构)筑物不得布置在河道划界范围和桥涵周边30m范围内,集电线路杆塔不得占用沟渠水系。
项目详情如下:
关于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芜湖市天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审批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及其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在无为市陡沟镇下九连圩建设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二、基本同意你公司所报《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装机规模为交流侧38.28MW,光伏场区占用沟塘水面约100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5kv开关站一座、光伏组件阵列、集电线路、逆变器、箱变等。
35kV开关站内主要建筑包括:综合用房、一次设备预制舱、35kV开关室预制舱、接地变预制舱、SVG预制舱等。开关站整体呈矩形布置,长边105m,短边34m,围墙内占地面积约为0.3361公顷。
光伏阵列布置在下九连圩圩内沟塘水面,采用固定支架安装方式。共设光伏组件73304块,采用2×7、2×14、2×24横排版布置,倾角17°,前后排桩间距8.1m、水平投影净间距3.31m;支架基础采用PHC-300AB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单套支架布置3、5、9根桩,共12471根桩,单组支架桩间距为4/4.5m,桩型为PHC-300AB-70预制桩。箱变平台:每个光伏发电单元均配置1套升压变装置,共计21套。升压变装置箱变基础平台采用桩基+钢结构平台形式。
场内集电线路:地块内的35kV集电线路以桥架和直埋方式敷设,地块之间的35kV集电线路采用架空敷设的形式,光伏区集电线路以T接方式接入新建开关站35kV母线,跨河集电线路均采用一跨跨越方案。
下一步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相关建(构)筑物布置。光伏阵列、箱变、集电线路杆塔等建(构)筑物不得布置在河道划界范围和桥涵周边30m范围内,集电线路杆塔不得占用沟渠水系。
三、基本同意你公司所报《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工防管配合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强过程中的控制与管理,严格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维护及检查工作。
(2)清障、清淤措施。本次对占用范围内沟渠水塘杂草等进行清理,理顺沟渠,并对淤积段沟渠进行清淤,清淤面积约13512m2,清淤平均厚度50cm。
以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清淤弃土处置应符合水保、环保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实施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拟建工程涉水建设内容应安排在枯水期(低水位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于汛前编制施工期防汛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六、拟建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河道保护工作。加强工程区周边堤防、岸坡稳定监测;严禁向河道、沟塘水系内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前(或汛期来临前)及时清除沟塘水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滩岸原貌,并按原标准恢复因施工受损的水利工程设施。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和属地政府备案,开工时邀请属地政府水利站监督放样;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属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工后应邀请属地政府和我局参加涉河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同时将工程验收鉴定书报我局备存。
八、拟建工程运营期间,你公司应加强沟塘水系的日常维护,定期组织进行清淤,汛期来临前及时清除杂物,同时加强与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沟塘水系正常排涝、蓄水;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抢险统一指挥调度。
九、拟建工程建设运营期间,你公司须做好水资源保护、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取用水,并保障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不受影响。
十、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或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
项目代码:2304-340225-04-01-331395
关于安徽无为市3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