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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区本级公共产权资源资产屋顶光伏已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前后上空区域0.3米、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左右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对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2.2米(含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1米(含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文件明确,加强公共机构管理。区本级公共产权资源资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已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详情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政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柳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管理对象

本办法规范管理对象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的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二、规范建设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前后上空区域0.3米、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左右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对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2.2米(含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1米(含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三、规范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1.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对不诚信守法、弄虚作假的投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2.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投资主体对拟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各镇督促投资主体、安装施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要求。

3. 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乱占耕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违法行为,并抄报相关责任单位。

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规划区、新兴工业园片区(不含穿山片区)范围内,由规划部门认定为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为由违法搭建行为进行处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搭建分布式光伏发电依法予以拆除;依法打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抄报的无施工资质的个人、队伍承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业务。

5.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应急管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6.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投资主体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投资主体、光伏安装施工企业虚假宣传、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7. 柳江消防救援大队:对项目消防进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8.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中的合同欺诈、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

9. 柳江供电局:负责严格按照电力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接入工作。

10.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划定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控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范围。

(二)属地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投资主体责任

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相关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开展工程建设,自愿承担电网调度、电力消纳利用率下降、市场化售电等因素带来的项目收益风险,做好风险预期管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其他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和安全管理,投资主体租用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遵循自愿的原则,诚信投资经营。

(二)加强过程监管。各镇、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加强建设、安装过程监管,确保项目生产安全。任何投资主体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

(三)加强投资主体管理。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投资主体,列入限制开发名单。

(四)加强公共机构管理。区本级公共产权资源资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已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五)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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