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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光伏用地新规:25°以下禁占园地、以上可占补平衡占用部分耕地

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耕地布局优化调整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对光伏等新能源占地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文件指出,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占用25°以上的园林草地,原则上禁止占用25°以下的园地,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确需占用15—25°园地,应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省级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方可占用。因特殊情况难以避让,则需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核。

文件要求,在25°以上园地、林地、草地等选址建设的新能源、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无法避让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不得占用梯田),可以通过地类调整在25°以下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及其他农用地上垦造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后方可占用。

地类调整涉及25°以上坡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涉及开展耕地恢复的,恢复地块尽可能与周边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集中连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新恢复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

文件强调,要稳慎推进地类调整工作,涉及地类调整地块和耕地垦造地块,均应在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土地预审等相关用地手续。

文件要求,地类调整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农民自愿且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涉及补偿的应当足额补偿到位,做到调整前农民愿意、调整中农民知晓、调整后农民满意,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能简单化、“一刀切”,更不得强行开展。

原文如下: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统筹耕地布局优化调整,推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安全底线,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布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25°以上园地、林地、草地等选址建设的新能源、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经科学论证确实无法避让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不得占用梯田),应稳妥有序开展地类调整工作,可在25°以下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及其他农用地上垦造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后方可占用。

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情况,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稳慎推进地类调整工作,涉及地类调整地块和耕地垦造地块,均应在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土地预审等相关用地手续。

坚持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和25°以上园地、林地、草地等选址建设。原则上禁止占用25°以下园地,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需占用15-25°园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复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方可占用。确因特殊情况难以避让需占用其他园地的,需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地类调整工作,要统筹确定地类调整的规模、布局、时序,做好与生态修复、项目布局、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耕地布局优化与项目建设有序发展。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要结合当地耕地保护任务和资源禀赋条件,结合新能源、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实事求是开展地类调整工作,通过日常国土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予以确认,持续推动耕地布局优化、项目用地有序、要素保障有力。

(三)尊重意愿,稳妥实施。开展地类调整,应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要以农民自愿且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涉及补偿的应当足额补偿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到调整前农民愿意、调整中农民知晓、调整后农民满意,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能简单化、“一刀切”,更不得强行开展。

三、工作程序

(一)充分论证。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集约原则,结合当地耕地保护任务和资源禀赋条件,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项目科学选址,合理控制用地规模。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县级政府应在项目选址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实地踏勘,就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和占用耕地的不可避让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踏勘论证意见。

(二)编制方案。开展地类调整,需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地类调整方案,方案中需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情况说明(附后),明确调整意见及后期监管责任,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林草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地类调整工作。

(三)审批时序。项目用地涉及地类调整的,在对项目充分科学选址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地类调整方案审批,并通过日常国土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完成地类调整成果确认后,方可开展项目土地预审、用地审批及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

(四)要件规定。编制地类调整方案,必须严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权属清楚。

(五)调整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调入与调出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地类调整项目区,合理确定地类调整的规模和比例。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地类调整项目区。调入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项目,且耕地质量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四、有关要求

(一)地类调整涉及25°以上坡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涉及开展耕地恢复的,恢复地块尽可能与周边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集中连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新恢复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各地要对地类调整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对因权属、补偿标准、后期管护责任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地类调整。地类调整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依据方案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日常国土变更调查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类调整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政府主导下引导企业积极投资,共同推进地类调整工作。要主动加强对地类调整工作的研究,探索新机制、新方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保障地类调整和项目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纳入省级2024年及以前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继续执行文件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期间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地类调整县级政府出具意见需明确事项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项目地类调整县级政府出具意见需明确事项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建设主体,总投资,项目类别等,用地总规模,占用地类情况,地类调整中调出调入地类情况)。

第二部分:项目踏勘论证情况。

第三部分:项目建设对本辖区耕地保护考核的影响(明确地类调整对地区耕地保护考核及耕地后备资源无影响)。

第四部分:切实履行好后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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