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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广东省财政厅正式发布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为新型储能产业的创新突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在支持范围方面,《实施细则》涵盖了新型储能产业领域的多个关键环节,包括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飞轮电池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用材料、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装备、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附通知原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等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等工作;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做好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审核地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用途。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审核全省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项目评审单位,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飞轮电池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储能电池用材料、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装备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支持对象:原则上支持实施期为不超过2年的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3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同一财政预算年度,集团性质企(事)业单位,集团或下属单位只能有一家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奖励形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规定比例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三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具体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审核评价和资金项目申请,并按程序开展审核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优先劣后程度进行综合排序,择优支持。同时,组织上线填报数字工信“一网通办”平台等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九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等有关工作,并将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商省财政厅办理清算收回。要采取有效措施“防骗补”;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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