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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制定了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以及用户侧储能项目容需量电费收取规则等其他事项。

其中提到,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其中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独立储能电站放电时可作为发电企业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全省执行尖峰电价期间,放电价格和平均差价费用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其余时期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连续结算试运行开始后,鼓励独立储能电站签订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其放电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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